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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网络测评活动:对于食品检验,测试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2026年06月09日 13:38:09 来源:化工仪器网 作者:宋池 点击量:3804

国家网信办与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要求涉及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测试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类测试方须具备相应资质,主观评价须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

  针对当前网络测评领域存在的夸大宣传、只评不测、商测一体等乱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文件旨在规范网络测评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明确,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在技术要求方面,涉及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测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并明示所依据的标准。对于食品类产品的检验检测,测试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也不得测评尚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此外,《规范》禁止采用不同标准或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或纵向比较。
 
  针对仅凭主观感受而未进行实际测试的评价行为,《规范》要求予以明确说明,并在信息展示中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主观感受,仅供参考”等内容。同时,若测评内容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则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网络测评主体还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及报告真伪进行核验,不得展示或引用虚假资质或报告。
 
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为规范网络测评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网络测评活动,是指测评主体通过开展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功能、性价比等进行评价,并在互联网上以图文、视频、直播等形式发布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的行为。消费者针对特定产品发布消费体验信息,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网络测评活动。
 
  本规范所称测试,是指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进行测量试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从事测试的相关主体资质能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三、网络测评所选取的样本,应当是消费者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且来源可以追溯,不得是为测评活动准备的特殊物品。
 
  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接受第三方委托、赞助或者与测评样本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作出显著提示。
 
  四、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涉及对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测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开展测试,并明示测试依据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按照规定保留测试样本以及测试数据、图片、视频等记录,确保测试数据、结果可以追溯。
 
  国家对测试依据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测试项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其他标准或者非标方法进行测试的,应当说明其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异同;采用非标方法的,还应当事先进行方法论证。
 
  对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的,测试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测评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
 
  五、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感知、观察、体验等主观感受对产品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并在信息展示过程中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者“主观感受,仅供参考”等内容。
 
  六、从事网络测评活动,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不得断章取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信息,不得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抬高测评样本声誉,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不实描述或者恶意诋毁。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网络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测评内容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八、从事网络测评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与测评活动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检验检测报告真伪等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委托无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展示、引用虚假资质许可证书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九、从事网络测评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对已发布的虚假、失实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十、网站平台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加强网络测评信息内容管理,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处置力度,及时受理处置对网络测评侵权信息投诉举报。
 
  十一、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网络测评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十二、网络测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的,由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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