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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补助办法发布
2026年06月12日 11:48:00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1963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广东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26年6月18日前提出。
6月9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广东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26年6月18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三条。围绕管理单位、服务对象及补助范围、补助机制、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广东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 号)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国科发基〔2017〕289 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粤府函〔2015〕347 号)和《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 (粤科规范字〔2023〕2 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简称重大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简称大型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我省产业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是指财政资金及国有资本出资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设施,以及单台(套)价值在5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拥有并负责运行管理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的法人单位。包括广东省内在国家、省、市事业单位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以及其他机构;受地方政府委托统筹运营省内重大设施的主体;广东省外拥有并负责运行管理重大设施的中国科学院所属院所;港澳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单位是指向管理单位申请使用重大设施、大型仪器服务,且在广东省内实质性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广东省内企业。
第五条 省开放共享补助所需资金在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科技厅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
(二)协同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共同对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 审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的年度补助建议,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安排资金拨付;
( 四)指导地市科技主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做好政策联动, 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托开展省开放共享补助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建设运行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简称省共享平台),开放共享补助工作依托省共享平台进行;
(二) 审核和收录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资源信息,在省共享平台公示管理单位名录、服务清单,受理线上服务,实现补助的全流程管理;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用户单位提供需求分析与实验方案建议,协助需求与资源的精准匹配;
( 四) 向省科技厅提出年度补助和资金安排建议;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工作专班职能及分工,协同省科技厅开展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及补助工作。
第九条 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订支持所在地有关管理单位开放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等创新资源的政策并实施。
第三章 开放共享服务申报与提供
第十条 建立管理单位名录 。 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或进行备案, 由省平台中心根据其开放共享基础、运行管理能力和取得成效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管理单位名录。管理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服务单元。管理单位按照规范将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报送至省共享平台,并逐步形成服务单元(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典型服务案例等) 同时报送。服务价格须明确计价方式(可根据服务特点合理采用使用机时、样品数量、实验项目或实验批次等方式)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进行核定并公示,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 审核服务单元。省共享平台 日常受理服务单元申报,定期组织审核。审核要素包括核心仪器设备配置、技术指标与实验条件、结果交付等。审核依据包括信息完整性、准确性、独立性、时效性。 同一管理单位提交的同质化服务单元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纳入服务清单。审核通过的服务单元纳入开放共享服务清单,并通过省共享平台公示。纳入服务清单的服务单元原则上不得在公示当年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备案服务合同模板。管理单位在省共享平台备案本单位服务合同模板。服务合同模板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提供服务。用户单位通过省共享平台检索所需服务单元,按以下方式与管理单位签署服务合同:
(一)大型仪器服务:用户单位在省共享平台选择所需服务单元,省共享平台根据管理单位备案的服务合同模板自动生成合同文本,用户单位与管理单位线下签署。
(二)重大设施服务:用户单位与管理单位协商形成合同文本后, 由管理单位在省共享平台提交审核。省共享平台根据管理单位已备案的服务合同模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单位与管理单位线下签署。
第十六条 完成服务。合同签署后,用户单位依据合同支付费用 ,管理单位依据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据并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服务确认完成后,用户单位可提交服务评价。管理单位与用户单位如有争议由双方按合同约定解决。
第十七条 服务费用。用户单位首次使用服务清单中的服务单元,服务费用下调至公示服务价格的30% ;后续使用,服务费用下调至公示服务价格的70% 。用户单位使用服务清单中港澳地区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单元,服务费用为公示服务价格。
第四章 开放共享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十八条 补助范围。对纳入名录的管理单位利用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为用户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的服务,给予省级财政补助。具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开放共享服务清单为准。
第十九条 不补助范围。下列情形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认证、强制检测, 以及商业验货、医疗诊断、 电信计费、影视摄制、批量质检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增值服务。
(三)用户单位未实际使用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开展实验,仅使用生物种质资源、数据、信息、记录或信号等服务的。
( 四 )用户单位与管理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单位内部检测等。
(五) 用户单位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 向管理单位购买的服务。
(六)用户单位向管理单位购买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其他服务。
(七) 同一服务已经获得其他各级财政性资金补助。
(八) 已接受用户单位商业赞助或与企业签署科研合作课题协议的管理单位, 向用户单位提供与商业赞助和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服务。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基础补助。管理单位与用户单位签署合同,经审核认定符合补助范围后,给予省级财政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于管理单位为用户单位提供的服务,根据第十七条下调服务费用所产生的差额部分给予管理单位相应补助;
(二)对于港澳地区管理单位为用户单位提供的收费服务,按公示服务价格的30%给予用户单位补助;
(三)对于重大设施管理单位为用户单位提供的免费服务,按1万元/份合同给予管理单位补助。
第二十一条 激励性补助。对通过省共享平台为用户单位服务,累计年服务达到一定次数的重大设施和大型仪器管理单位,给予激励性补助。补助金额按管理单位年度累计基础补助金额乘以相应补助系数计算,其中,累计年服务次数达到20次以上的重大设施,补助系数为10% ,累计年服务次数达到50次以上的重大设施,补助系数为15% ;累计年服务次数达到60次以上的大型仪器管理单位,补助系数为10% ,累计年服务次数达到100次以上的大型仪器管理单位,补助系数为15%。
第二十二条 补助额度。年累计补助金额为基础补助与激励性补助之和。
(一)大型仪器管理单位与同一用户单位产生的业务,管理单位年累计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大型仪器管理单位全年累计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二)重大设施与同一用户单位产生的业务,对重大设施年累计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重大设施全年累计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 由港澳地区管理单位完成的服务,用户单位年累计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管理单位同时拥有大型仪器和重大设施,或者运行管理多个重大设施,其补助金额上限可叠加。相同条件下,优先补助向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市联动对大型仪器和重大设施开放共享予以补助,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对所属管理单位或用户单位给予补助或者绩效奖励。各级财政合计给予管理单位或用户单位的补助,不高于公示服务价格。
第五章 开放共享补助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提交服务证明。管理单位完成服务后在省共享平台提交服务证明材料:包括基础交易凭证(发票或收据、资金流水等) 、仪器使用记录(可由管理单位大型仪器或重大设施管理系统导出或通过扫描省共享平台对应大型仪器的使用二维码生成)和服务结果证明(检验检测、概念验证报告、服务验收报告等) ,上述材料应在合同履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与纳入服务清单的服务单元相符。
第二十五条 省内管理单位完成的服务, 由管理单位提交服务证明。 中国科学院省外管理单位完成的服务, 由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统一提交服务证明。港澳地区管理单位完成的服务, 由用户单位提交服务证明。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下达。省科技厅每季度审核服务证明材料,对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下达资金,其中,每年6月30日前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于当年下达,7月1 日后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于次年下达。省内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补助资金发放至管理单位; 中国科学院省外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补助资金发放至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港澳地区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补助资金发放至用户单位。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大型仪器和重大设施的开放共享相关工作,包括仪器购置、耗材购置、仪器设施维修维护等, 以及用于实验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绩效激励, 自主立项相关课题或设立开放课题等,不能直接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性支出。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省级管理单位申领补助情况及服务成效,纳入各类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对于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管理单位,暂停纳入管理单位名录一年。省科技厅定期将管理单位申领补助情况及服务成效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管理单位加强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服务成效突出、企业评价好、服务模式创新的各管理单位有关团队(机组)给予开放共享示范团队(机组)表彰,并在省共享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将依托省共享平台对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交易记录等进行监控预警,对标记为异常的列入重点监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和用户单位应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开放共享服务中提供虚假信息, 以打包或拆分合同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补助的, 以及存在其他科研失信或违规行为的,根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取消补助资格,追缴所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如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
素材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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