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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自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06月16日 13:54:15 来源:化工仪器网 作者:宋池 点击量:4995

修订后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版同时废止。此次修订新增数据治理章节并优化章节结构,进一步强化了主体责任、试验参与者保护和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于近日发布公告(2026年第50号),新版规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版GCP同时废止。
 
  药物临床试验是药物研发的关键环节。“十四五”期间,我国临床研发体系加速发展,深度嵌入全球研发产业链,创新药临床试验数量显著增加。与此同时,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于2025年1月发布《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强调质量源于设计、符合目的和风险相称的核心理念。国家药监局前期深入参与了该指导原则的协调工作,并于2026年3月31日后全面实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此次修订在总结前期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全球临床试验技术发展和理念更新。
 
  在章节结构方面,新版GCP分为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数据治理、附则六个章节,共五十四个条款。与2020版相比,新增了数据治理章节,同时删除了原有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与必备文件管理三个章节,相关内容具体执行参照ICH E6(R3)中文版。2020版GCP中关于中药民族药研究者手册撰写的有关要求,后续将纳入技术指导原则发布。
 
  在理念方面,新版GCP充分吸收了ICH E6(R3)质量源于设计、符合目的和风险相称的核心理念,纳入总则部分,并对上述理念在药物临床试验各环节的应用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总则部分为新技术、新方法在临床试验中的应用划定边界,提出其应用应符合当前伦理、科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原则。
 
  在主体责任方面,新版GCP明确主要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人,申办者是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最终责任人。在保护试验参与者方面,进一步明确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的重要作用,加强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涉及特殊群体、知情同意和严重持续不依从问题的审查。在优化管理方面,完善了伦理审查重点内容及审查方式要求,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流程,增加申办者对临床试验实施风险管理的要求,并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要求及地位。
 
  在质量管理方面,本次修订明确质量管理应当贯穿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并增加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术语,以统一各方认识,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路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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