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仪器网手机版
移动端访问更便捷关注!满足这些条件的团体标准可采信为国家推荐性标准
2023年08月21日 11:42:23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547

《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特点,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基础上,畅通渠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规范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程序。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是新型标准体系中最具有活力和创新性的部分。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制定,以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供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比较,更侧重于公益性和基础性。
团体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施效果良好、符合推荐性标准制定条件的团体标准,应当转化成推荐性标准。
日前,为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国家标准委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特点,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基础上,畅通渠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规范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程序。
在采信条件方面,《暂行规定》明确团体标准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立足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求,针对国家标准体系中缺失的重要标准,在充分尊重社会团体意愿基础上,组织团体标准采信工作。
二是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具有一定先进性的标准,才能够被采信。
三是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通过评价符合《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GB/T 20004.2)等国家标准的社会团体,其制定的标准才具备被采信条件。
四是团体标准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
在采信程序方面,《暂行规定》缩短了采信标准制定周期,简化了立项评估,可以省略起草阶段、缩短征求意见时间,从计划下达到报批周期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大幅提升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时效性。《暂行规定》还对采信标准的版权、编号等作出了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搭建了先进适用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渠道,将有效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增加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提升国家标准质量水平。
相关阅读 Related Reading
查看更多+-
预算874.55万元 天津市津南区产品质检所采购检验检测设备
天津市津南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委托天津众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检验检测设备,预算874....2026-09-09 10:24:40 -
“海能基石科学仪器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调整为约8483.83万元
根据公告,海能技术此前募集资金总额为8899.9988万元,用于建设“海能基石科学仪器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为...2026-09-09 09:48:5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委托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采购γ能谱仪、气相色谱仪等生态环境领域分析测试科研仪器,预...2026-09-08 09:20:20
-
近日,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委托辽宁辽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沈阳市市场监管食品领域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H...2026-09-07 10:07:09
-
预算994.39万元 天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采购食品检验检测设备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政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为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采购顶空-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2026-09-07 09:25:23 -
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采购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等药品检验检测设备...2026-09-07 09:05:42
版权与免责声明
-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化工仪器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非化工仪器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③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