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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

2026年04月29日 14:03:59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564

4月2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征求《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与运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4月2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征求《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为加强广东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提供了明确方向。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攻克核心关键技术、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推进战略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攻关类两个类别。
 
  (一)基础研究类省重点实验室立足本领域科技前沿,获取新知识、认识新规律,开辟新的认知疆域;提出新原理、探索新方法,引领核心关键技术突破。
 
  (二)技术攻关类省重点实验室瞄准广东优势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重点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面向粤东粤西粤北,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方式设立省市共建类省重点实验室,纳入上述两类省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主体建设,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在科研、财务、人事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自主决策权。
 
  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和系统布局,强化使命驱动和战略支撑,注重质量优先和能力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逐步构建“布局科学、规模适中、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引领发展”的骨干实验室集群。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预算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和经费保障,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技术攻关委员会或成果转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项目管理、考核评估、专项检查、经费监管等工作。
 
  (四)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做好党建工作,推动党建工作与实验室科研工作深度融合。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着力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核心关键技术,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实验场地、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引进培养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四)实施有组织的科研活动,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属于依托单位管理的内设机构,依托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技伦理以及科研诚信等主体责任;省重点实验室在依托单位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扎实推动实际工作落实。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广东创新发展需求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控制规模数量、突出质量建设、优化结构布局、提升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按年度发布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明确建设领域、申报要求、评审与支持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可以独立或联合组织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3家;鼓励科技型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联合共建技术攻关类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清晰,且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错位。
 
  (二)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够承担完成国家、广东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且保持相对稳定,固定人员须在40人以上。
 
  (四)实验室主任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科研用房和场地相对集中且面积充足,科学仪器设备先进并对外开放共享。
 
  (六)科研组织架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第十五条 申报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须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书面推荐,明确地市支持方式和同步配套经费,资助标准不得低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评审主要采用网络、会议等方式,网络评审实行线上“双盲”,会议评审组织线下或视频答辩,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目名单。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评审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匹配、随机、回避的原则从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 拟立省重点实验室经省科技厅研究审议,按规定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项目任务书签订、专项资金下达等后续手续。粤东粤西粤北省重点实验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九条 基础研究类省重点实验室资助强度不超过300万元/家,技术攻关类省重点实验室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家,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基础研究类、技术攻关类资助强度分别不超过200 万元/家和100万元/家,专项资金以科研项目的方式一次性事前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同步予以配套财政资金支持。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包括启动建设期与建设运行期两个阶段。启动建设期以省重点实验室任务书约定为准,一般为3年;启动建设期结束后进入建设运行期,接受省科技厅组织的随机现场检查,年度抽检比例为建设运行期省重实验室总数的10%左右。抽检不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次年纳入必检范围,必检仍不合格的进入整改;整改期(六个月)结束后未获通过的,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一条 基础研究类省重点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托企业建设的技术攻关类省重点实验室须设立技术攻关委员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建设的技术攻关类省重点实验室须在学术委员会中增加企业代表或设立技术攻关委员会,同时可设立成果转化委员会。以上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总体发展战略、阶段目标任务、科技资源配置、科研攻关活动等重大事项。各委员会委员数量一般不少于9人,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须在依托单位任职,每届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任期内应全职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须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3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由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数量占比应超过实验室科研人员总数的50%,流动人员主要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生等。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优秀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建设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依托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奖励、技术成果等权属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科研等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企业委托资金、社会组织与个人捐赠等各方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强化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三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动对接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备、人才、技术和概念验证等创新服务。鼓励依托企业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攻克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并一定程度开放共享。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类别、主任、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或技术攻关委员会审议,并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情况。依托单位法人主体发生解散、合并、分立、更名等重大变化时须及时报省科技厅。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进入建设运行期后,原则上每3年参加一次省科技厅组织的考核评估,以评促建。考核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考核评估当年,在考评工作结束之前原则上不受理省重点实验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条件、人才队伍、科研攻关、运行管理、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开放交流、绩效目标等。基础研究类省重点实验室侧重考查原始创新能力、科技前沿竞争力、支撑服务国家和广东重大战略的能力;技术攻关类省重点实验室侧重考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引领带动。尊重企业科技创新规律,结合依托企业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实际,制订差异化的考核评估指标。
 
  第三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考评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议、书面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考评等级及所占比例分别为优秀10%、良好15%、合格50%、基本合格10%、不合格15%左右。粤东粤西粤北省重点实验室不合格等级比例与珠三角地区保持基本一致。
 
  第三十六条 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基础研究类省重点实验室资助强度分别不超过450万元/家、300万元/家,分三年滚动支持;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技术攻关类省重点实验室资助强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家、50万元/家,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以科研项目的方式事前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同步予以配套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 考评结果为合格等级的继续保留在省重点实验室序列;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等级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通过整改的视同合格等级,未通过整改的视同不合格等级;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省重点实验室考评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全国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省实验室的,保留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参加考核评估;如关联科技创新平台撤销,经论证通过后参加考核评估。
 
  第六章 退出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位停业、破产、撤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能保障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科技厅确证后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三)启动建设期满不参加、中途退出或未通过验收的。
 
  (四)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严重弄虚作假或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一条 已退出或撤销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原实验室名义开展学术、商业等活动,实验室牌匾应及时摘除并交还省科技厅。
 
  第四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学术不端或科研失信,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ProvincialKey Laboratory of ××”。省重点实验室牌匾由省科技厅统一制作,原则上只在牵头单位悬挂。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如因政策调整导致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生变化的,依从新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素材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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