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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暂行办法》

阅读:789      发布时间: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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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暂行办法》。从本月起,备受关注的空气质量生态制度正式实施。今后,安徽省环保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PM2.5不降反升的,将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资金。有关设区市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资金,用于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安徽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特定公式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公式中,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与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之差、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与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之差是重要数据,决定收入或支出生态资金。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公式还设有目标修正系数,根据各市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完成季度目标的市系数取1。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若当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资金,系数取1。

 

根据办法,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资金,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我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进一步落实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目标管理,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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