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日,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
《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资质、高水平;
《细则》以鉴定人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鉴定类别的执业范围、鉴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鉴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既适应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精细化、专门化的需要,也是落实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
《细则》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细则》的出台,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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