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日,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审议,报告提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2018年年底前依法制定并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报告指出:
一、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在2019年年底前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
二、鼓励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三、各级人大要围绕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的总体目标,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工作领域,跟踪监督、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
四、对于突出违法问题,要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范畴,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各省(区、市)要举一反三,严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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