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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10月27日 14:25:47 来源:化工仪器网 作者:宋池 点击量:186

市场监管总局就《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将碳计量纳入部门规章监管框架,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器具配备、数据管理和人员培训提出要求,并将定期审查范围扩展至重点碳排放单位。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就《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3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拟将碳计量活动纳入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并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器具配备、数据管理和人员培训提出明确要求。
 

 

  起草说明指出,修订现行《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出于两方面需要。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能源计量、碳计量提出明确要求,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推进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有效衔接。另一方面,能源活动是我国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约85%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化石能源消费,能源计量与碳计量具备统筹管理基础;同时,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在计量范围、器具配备和数据用途等方面存在特殊性,部分单位存在碳计量器具配备不足、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需要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拟将办法名称修改为《能源计量与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从能源计量活动扩展至能源计量和碳计量活动,并新增“统一管理、统筹配备、数据共享”原则。碳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核算与报告要求,碳计量数据应保证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重点碳排放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从事碳计量工作并定期接受培训。计量技术机构可开展碳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器具检定校准、碳排放实测验证、碳数据核查等技术服务。征求意见稿还将定期审查范围从重点用能单位扩展至重点碳排放单位,审查内容包括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数据管理及人员配备培训等,并相应增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罚款等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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