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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04月07日 11:57:18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376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形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的重要措施,也是查办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形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对食品组织实施的抽样、检验、复检、异议及处理等活动。
 
  风险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排查风险为目的,针对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或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抽检等情形,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风险研判及处理的风险监测活动。
 
  征求意见稿把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作为抽检工作的出发点,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分为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并分别单列一章。强化风险抽检工作,拓宽风险抽检实施主体,明确风险抽检实施情形,使其抽样和检验更灵活,并规定了风险抽检结果研判和报送方式。
 
  同时,提高复检机构要求,规范监督抽检复检工作。为增强复检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确定复检机构时,应从承担过同级别或以上级别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任务的复检机构中随机确定。对于市场监管总局本级不合格食品复检,原则上要求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确保复检过程客观中立,规避本地利益关联与行政干扰,保障复检独立性。
 
  网络抽检方面。明确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方式实施抽样,购买样品时不需告知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和用途,并明确相应抽样文书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在不合格结果复验方面。明确承检单位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时,对样品再次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结果准确可靠。针对微生物、螨、寄生虫项目不合格,明确由相关检验领域关键技术人员(与样品检验人员非同一人)对检验过程中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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