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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最高300万财政奖补!四川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026年03月31日 14:48:29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5205

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1.对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资金。
2.对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资金。
3.对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4.对研发费用同比增量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资金。
全文如下:
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根据《促进全社会支持范围加大研发投入工作方案》(川办发〔2025〕44号)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1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所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
第三条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市(州)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四川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协调市(州)、县(市、区)税务部门做好企业税务申报数据的比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周期内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送企业研发年报的企业。
(二)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六条 企业补助以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为基数进行补助,计算依据为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其中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数据的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一)对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资金。
(二)对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资金。
(三)对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对研发费用同比增量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鼓励市(州)加大财政投入,联动开展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对实际补助金额未达到上述最高标准的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九条发布通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等单位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条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推荐单位严格审核。省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负责相关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需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企业符合条件、数据完整准确,并与同级财政、统计、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
第十二条资质复核。科技厅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省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应急管理厅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厅复核“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省统计局复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四川省税务局复核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
第十三条核定公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核定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应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申报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以及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相关报表的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入统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入统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四)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申报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计范围和研发投入统计范围以申报周期所涉及年度内国家统计局执行的范围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发布的《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川科政〔2022〕9号)同时废止。
素材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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