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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强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全链条管控

2026年03月16日 15:25:48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303

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实施全流程、全覆盖规范管理,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细化监管要求。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实施全流程、全覆盖规范管理,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细化监管要求。针对《通知》发布背景、管控范围、核心管理举措及落地落实路径等社会关注的核心问题,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逐一回应,明确了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协同应对臭氧层损耗与气候变化的工作方向。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我国践行国际环境责任、落实国内顶层制度安排的关键举措。2016年,国际社会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框架下达成《基加利修正案》,将作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氢氟碳化物正式纳入管控范围,推动全球协同管控臭氧层保护与气候变化两大环境议题。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中国接受《基加利修正案》,标志着我国开启协同应对臭氧层损耗和气候变化的历史新篇章,扛起了大国环境履约责任。
 
  为适配新形势下的管控要求,筑牢国内履约法治根基,2023年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相关物质管控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2025年,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明确了我国中长期履约时间表、路线图,全面部署ODS和HFCs全链条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印发《通知》,正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条例与国家方案,进一步细化两类管控物质的管理细则,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健全组织保障体系,推动构建闭环式全链条监管机制。《通知》作为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的重要配套举措,对如期实现各项履约目标、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通知》清晰界定了管控边界,从物质、用途、环节三个维度实现精准管控,同时明确豁免情形,兼顾监管刚性与行业实操合理性。
 
  从管控物质来看,涵盖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全部ODS和HFCs化学品;从用途维度,覆盖受控用途、豁免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三大类;从管控环节,全面贯穿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全过程,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无死角监管。
 
  针对重点行业主体,《通知》明确了备案要求: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系统制造安装单位(配额许可管理除外),以及使用含管控物质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生产及喷涂施工企业,均需按规定申请使用备案。同时划定清晰豁免范围,使用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实验室已提纯分析试剂、半导体行业已提纯电子特气的相关场景,不纳入本次管控范畴。
 
  此外,《通知》明确报废处理单位范畴,涵盖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系统及灭火系统报废处理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实现相关行业监管全覆盖。
 
  《通知》聚焦全链条管控核心,推出三大关键举措,构建规范化、制度化、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压实各类市场主体责任。
 
  一是实施配额许可与分类备案差异化管理:针对不同主体实行分类管控,对管控物质生产单位和部分使用单位实施严格的配额许可管理;对销售、其他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实行差异化时限要求,销售、使用单位需按年度申请备案,首次备案可随时提交申请,后续需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完成下一年度备案;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简化后续管理流程,提升监管效率。
 
  二是从严规范副产物质管控:针对副产管控物质监管短板,《通知》提出硬性要求: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以及CTC原料用途年装置设计使用量超过1500吨的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杜绝数据造假与违规排放。对于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需严格按照专项技术规范,开展规范化监测与计量,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同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控无组织排放,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影响。
 
  三是建立资料留存与数据报送刚性制度:所有涉及管控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完整留存相关原始资料至少3年,《通知》附件已明确原始资料清单,实现全程可追溯。数据报送实行分时限管理: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需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数据;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需在每年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报送。
 
  《通知》着重强调,管控物质购销环节实行闭环管理,仅限合规单位之间交易:销售单位仅可向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单位、已备案销售单位采购,仅可向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维修单位销售,严禁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同时要求,相关单位信息变更需及时更新,停止经营活动需及时注销备案,未注销主体仍需按规定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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