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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0万元!福建支持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

2026年01月19日 16:00:14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3442

1月16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超过部分给予0.5%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为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1月16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
 
  申报对象:原则上为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中央在闽高校院所,不含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院所),其中,科研院所主要指的是公益类科研院所和省创新实验室,其他经费来源为非财政资助的科研机构不属于申报范畴。
 
  奖励补助标准: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超过部分给予0.5%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全文如下: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中央在闽有关单位,省内各有关高校院所: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我厅拟开展2026年度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原则上为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中央在闽高校院所,不含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院所),其中,科研院所主要指的是公益类科研院所和省创新实验室,其他经费来源为非财政资助的科研机构不属于申报范畴。
 
  二、申报条件
 
  (一)2025年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以2025年实际技术合同到账额予以确认;
 
  (二)转化科技成果须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
 
  (三)技术合同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
 
  (四)技术合同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
 
  (五)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六)技术合同金额已于2025年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开具名称一致的发票、附有银行相应凭证;
 
  (七)以下技术合同不属于补助范畴: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及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合同;
 
  (八)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及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严重失信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三、奖励补助标准
 
  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超过部分给予0.5%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网上填报
 
  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xmgl.kjt.fujian.gov.cn),进入“后续管理”,选择“高校院所在闽转化成果补助”,填报《福建省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于2026年3月25日前在线提交至推荐单位。
 
  1.经依法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含主合同和完整附件);
 
  2.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3.技术合同登记信息表或盖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与买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二)审核推荐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登录系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在线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并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函上传至系统。其中,市属高校院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三)受理初审
 
  我厅委托相关部门受理推荐上报的材料,形成初审意见。
 
  (四)复核
 
  我厅按程序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咨询专家、现场核实。
 
  (五)经费下达
 
  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费额度及申报数量统筹确定并下达奖励补助金额。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提交的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材料、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等存在模糊、遮挡等关键信息缺失,导致无法核实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不予补助。
 
  (三)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将该项补助经费统筹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业绩奖励,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联系方式: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处,电话:0591-87862525  87881522,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22号科技大厦。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16日
 
  素材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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