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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评审 明确设备与人员能力要求

2025年12月23日 14:20:06 来源:化工仪器网 作者:宋池 点击量:3800

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统一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文件要求评审需包含生态环境部门推荐的专家,明确设备配置与人员能力标准,并对不具备特定重型车辆排放检测能力的机构在证书附表中加以限制说明。

  为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规范性,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的通知,对全国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涉及的排放检验现场评审工作提出统一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未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需确保评审组中包含熟悉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及管理的专家。这些专家将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荐,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纳入当地的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库。各省(区、市)需结合实际建立沟通机制,对专家库内的技术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在现场评审中应依据《指导书》开展工作,并对关键评审内容留存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
 
  通知特别强调了对部分检验能力的限制说明要求。对于不具备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重型燃气车、重型汽油车简易工况法(如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测试能力,以及不具备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重型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测试能力的机构,在其获得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必须明确加以限制说明,例如标注“不具备重型燃气车稳态工况法测试能力”等。
 
  同时印发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详细规定了评审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主要包括通用要求、检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和其他计量器具、检测软件、视频监控设备以及人员能力等六大方面。
 
  素材来源:生态环境部
 
  在通用要求中,《指导书》明确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能力范围,配备与之匹配的检验设备和配套软件,至少需包括移动外观检验设备、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如底盘测功机、排气分析仪、气象站等)、数据采集处理设备、视频监控装置以及用于周期核查和日常检查的必要设备与设施。同时,要求检测设备未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线路管路应符合“明管明线”的要求。
 
  在检验检测设备部分,《指导书》列举了需重点评审的设备类型,包括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柴油车氮氧化物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汽油车/柴油车底盘测功机、OBD诊断仪、气象站、发动机转速计、气体流量分析仪等,并要求对不同厂家或型号的设备分别进行验证。
 
  该《指导书》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技术评审环节有了更统一、细化的操作依据,旨在从设备和人员能力源头保障排放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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