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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助力实验室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年03月03日 12:00:27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6681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本省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近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本省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以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实验室将得到更为系统的管理和扶持。具体措施包括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推动开放共享等方面。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推动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的产生和应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不仅能够集思广益,使管理办法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也为广东省实验室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下划线为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 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粤府 〔2019〕1 号)《广东省科技创新 “十四五”规划》和《关于改 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 14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实验室(简称省实验室) 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省实验室建设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我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重大需求,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或全国重点实验室,打造科技创新体系“ 王牌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省实验室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科研人才,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组织重大科技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实验室建设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政府所有、实体化建设、独立法人运作,不定行政级别、不设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市场化薪酬制度。充分赋予省实验室人事、财务、薪酬、科研组织等自主权,采取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依章程自主管理或经批准委托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管理。
省实验室经批准设立党组织及相应工作机构,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四条 省委科技委统筹和协调省实验室总体工作,研究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
省政府落实省实验室统筹规划,坚持省市共建、以市为主、资源整合、多元投入、多方协同,实行分类管理、阶段考核、动态调整。
承建地市政府作为省实验室建设主体,负责加大对省实验室建设支持和保障力度,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二章 布局与组建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按照坚持“ 战略急需、支撑产业” 原则, 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综合衡量创新资源基础、产业优势、保障能力、政策环境、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省实验室建设领域和区域布局,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承建地市和 建设依托单位开展筹建工作。省实验室建设要积极统筹利用和共享有关地市、建设依托单位及参建单位现有的科技创新资源及条件设施。
第六条 省实验室原则上由单个地市承建。承建地市负责编制论证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并经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综合论证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启动建设,启动建设期从省政府正式授牌次年起计,为期 3 年。
第七条 省实验室建设基本条件包括:
( 一)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省科技创新重大任务,符合广东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和承建地市实际发展需求。新建省实验室牵头建设单位为高水平大学、院所或龙头型科技领军企业,学术带头人是相关领域领军科学家。
( 二)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高水平 科研合作、应急响应研发任务的能力和适应大科学时代的创新组 织形式,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 三)具备聚集整合全球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研究基础 积累深厚、掌握尖端技术、国际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 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 四)具备国际一流的科学研究条件,围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 求规划,逐步构建大型综合性、开放性科学研究基地。
( 五) 承建市建立基于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财政经费 保障和多元化投入支持机制,承诺为省实验室足额提供不少于10年的建设运行经费。
( 六)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任务导向、交 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三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 省实验室成立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制订省实验室章程,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 省委科技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作为省实验室管理运行的基础性 制度。理事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和修编省实验室章程,确 定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审议年度任务和经费预决算, 讨论决定省实验室其它重大问题。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省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提供学术咨询和建议,对重大科技项目遴选、人才团队建设等提供咨询和指导。省科技厅加强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九条 省实验室理事长(管委会主任)、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承建地市政府推荐, 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科技 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 5 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省实验室主任受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委托和授权负责省实验室全面工作,依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行使人事、财务、科研 组织等重要决定权。 由专家学者担任的省实验室理事长(管委会主任)和主任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分别累计不低于 3 个月和不低于 6 个月,且不得兼任其它省(市)同类型实验室高层管理职务, 特殊情况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 常务副主任应全时全职在省实验室工作,且不得兼任其它省(市)同类型实验室高层管理职务, 特殊情况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条 省实验室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省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确定,报省科技厅备案。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相应职责,原则上不再担任其它法律主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省实验室理事长(管委会主任)、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人员, 因个人原因、重大工作失误或 其它违约违规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职的,省实验室或承建地市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形商省科技厅提出调整意见并及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命名分为全称和简称,全称以“领域+广东 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简称原则上以“地名或领域或著名科学家人名 等+ 实验室 ” 方式命名。 全称英文名称为 “ ××Guangdong Laboratory”,简称为“ ××GDL ”。
第十三条 省实验室经批准作为省或市事业单位或其它新型研发机构,法人登记可选择到省或市相关机构办理。承建地市政府在省实验室授牌 6 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事业单位或其它新型研发机构书面申请,自省科技厅批复之日起 60 日内按程序完成登记办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实验室应在授牌 3 个月内编制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启动建设期阶段性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等核心内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承建地市政府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作为启动建设期满考核评估和省级财政投入的依据。
进入运行期,省实验室应围绕国家战略目标、科技发展需要以及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本领域特点,突出问题导向、 应用导向和绩效导向, 以 3 年为一周期,编制运行期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运行期阶段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等核心内容, 作为运行期周期考核评估和省级财政经费持续投入依据。
第十五条 省实验室作为本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应积极统筹本领域的科技创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问题。在同等条件下,重大科研任务优先委托省实验室牵头承担,对战略性、紧急 性、突发性任务或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科研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由省实验室实施。
采用“核心+分中心”或平行模式已布局建设的同领域省实验室应建立“领域协调、方向协同、任务协力、科研协作、要事协商” 联动建设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在学术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大型仪器共享、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评审、联合 科研攻关、共同举办本领域科学论坛等方面紧密协同,实现良性互动发展。
原则上同一领域只布局建设一家省实验室。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理事会 (管理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 内部绩效管理等制度并报备。
第十七条 省实验室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 按需设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启动建设期间保持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合理比例;进入运行期后,省实验室进一步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及人员管理,加大全职人员引进力度,完善以全职为主、双聘或兼职人员为辅的科研人才结构,保持科研队伍规模与梯度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固定人员为全职或全时聘用的人员。主要科研骨干、核心管理人员、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等原则上应为固定人员,在工资福利、资源配置、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实验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应专业化、职业化并保持相对稳定。 固定人员名单及在实验室全员中占比按年度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它方式聘用流动人员。完善流动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流动人员在省实验室工作时长、工作任务、成果产出归属等,建立权责利对等的流动人员人事聘用关系。
第二十条 省实验室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建立职称评价组织管理体系,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操作方案等,按程序备案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实验室建立人员出国(境)相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及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联合研究、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需要出国(境),经省实验室批准,不作时间、次数、经费限制。
第二十二条 省实验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所需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的可组织专家论证,按论证意见进行采购;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承建地市应优化省实验室设备采购审批及管理,可由地市财政部门赋予省实验室政府采购系统编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省实验室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建地市给予省实验室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投入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按程序划拨为省实验室资产,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其它单位为省实验室提供的建设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约定确定归属。固定资产重大投资进度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实验室应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 规范字〔2023〕2 号)有关规定,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查重评议,建立省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 优先服务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实验室应履行信息报送、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对涉及关键核心技术、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应及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慎重发布;同领域省实验室整体情况公开披露的,需报请省科技厅统一发布;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实验室突发事故对外报道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科技安全法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国家科技保密制度,强化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敏感领域、重大项目、重点机构保密管理。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围绕科技领域重点工作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科技创新各项工作的进展、成效、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省实验室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重点基建工程、重要仪器设备采购、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等规范化管理,接受外部监督检查,实行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科研组织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省实验室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凝练部署重大科学任务,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科研组织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发起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计划,开展跨学科、大协作、高强度科技协同攻关。
第二十八条 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省实验室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优化科研管理,赋予项目负责人科研决策、经费使用等自主权。省实验室择优遴选自主立项项目并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授权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报送省科技厅,经审核通过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实验室践行 “平等、开放、协作、共赢”科技 合作理念,建立健全高效科技合作与交流制度。聚焦实验室科学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校、研究院所和龙头型科技领军企业等,设立开放课题,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积极参与各类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三十条 省实验室根据战略任务需要谋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增强高端科研装备自主研制能力,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撑作用,积极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第三十一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围绕重大科技进展,做好海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 省实验室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或团队,成立概念验证中心,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 引导基金)。科技成果须标注省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并优先在广东省内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出省、出国(境)转化应经由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省科技厅报备,技术出口应按照相关规定报 批。
第三十三条 省实验室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广东省《关 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依规严肃处理并报告。
第六章 经费投入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启动建设期,省市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原则上,珠三角地区省实验室建设经费由承建市财政先投入,省财政按省市财政不高于 1:2 的比例采用考核后奖补投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省实验室由省市财政按 2:1 比例同步投入。对省级财政投入有特殊需求的省实验室,由承建地市报请批准后安排。
建设运行期,按照“任务导向、突出绩效、奖优汰劣、规范高 效”原则,建立适应省实验室运行特点的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管理模式。对纳入运行期支持的省实验室依其考评档次在周期内每年给予定额科研经费支持。运行期内省实验室按照以承建地市投入为 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第三十五条 启动建设期,省级财政资金投入范围为省实验室启动建设期内市级财政投入的基本建设、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人才引进、设备购置等经费和因科研活动而租用的场地租金及装修费用。
建设运行期,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省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实施及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及以上工作所涉及的人才引进、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省实验室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省实验室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其自主使用。
第七章 监测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建立省实验室监测评估与绩效评价体系。启动建设期,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实验室领域区域布局、功能定位、任务目标,确定评价方式和标准,突出代表性成果和绩效导向, “ 一室一策”分类指导考核。建立省实验室自评与外部评估、 阶段性评估与中长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按需引入第三方机构或国际同行开展评估。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在省实验室 3 年启动建设期满后组织 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省实验室优化调整和省级财政投入主要依据。考核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省实验室进入运行期管理,依其支持档次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考核不合格的省实验室可直接转 型成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或经批准后给予不超过1年整改期,整改期内省级财政不给予经费支持;整改期满通过考核的,进入运行期建设管理;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直接退出省实验室序列且不再转型成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十九条 省实验室进入运行期后,建立目标导向的中长期 绩效评价机制,以 3 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侧重考核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绩效、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产出、支撑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成效和区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等。考核不合格的省实验室,直接转型成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或经批准后给予不超过 1 年整改期,整改期内省级财政不再给予经费支持。整改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直接退出省实验室序列且不再转型成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每一考核周期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考核周期内承建市级财政或委托承建单位投入资金进行核算,作为下一考核周期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素材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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