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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三普”进行时 贵州省明确省土普三阶段工作安排

2022年05月06日 09:52:31来源:化工仪器网作者:吴吴吴点击: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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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更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百姓“米袋子”的基础。2022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利用4年时间全面查清农用地土壤质量家底。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掌握贵州土壤资源状况和土壤质量变化趋势等情况,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起组织开展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
 
  《通知》明确了贵州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的总体要求、对象与内容、时间安排、组织措施、经费保障以及具体要求。
 
  《通知》提出,贵州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的对象为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普查内容包括土壤性状普查、土壤类型普查、土壤立地条件普查、土壤利用状况普查四个方面。
 
  《通知》表示,贵州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将在“十四五”期间全部完成。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2022年启动普查,并在平坝区、纳雍县、绥阳县、龙里县、岑巩县开展试点;2023—2024年全面开展普查;2025年进行成果汇总、验收总结。
 
  此次普查将全面查明查清全省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全面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牧业生产布局、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原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2〕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省土壤资源状况和土壤质量变化趋势等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起组织开展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全省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全面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牧业生产布局、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其他草地等。
 
  普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土壤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和土壤理化性状、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土壤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补充完善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土壤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种植类型、农业生产水平等。
 
  三、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在“十四五”期间全部完成。共分为三个阶段:2022年启动普查,并在平坝区、纳雍县、绥阳县、龙里县、岑巩县开展试点;2023—2024年全面开展普查;2025年进行成果汇总、验收总结。
 
  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方案制定、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上半年,结合国家试点方案制定全省试点方案;下半年,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省土壤普查实施方案。
 
  2023—2024年,全面开展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录入等工作,汇总形成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省耕地质量报告和全省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牵头单位,要发挥统筹抓总作用,切实做好土壤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费预算、数据资料提供、质量控制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土壤普查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五、经费保障
 
  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成果汇总和土壤数据库样品库建设等经费由各级财政按工作职责承担。省本级统筹做好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并确保由本级承担的经费足额到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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