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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年10月26日 10:08:15来源:化工仪器网点击: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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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长三角示范区内制订及实施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为示范区内分布式能源的绿色发展及固定式内燃机的环保监管提供支撑,为氮氧化物减排、臭氧控制以及区域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政策工具,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固定式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项新标准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及上海市范围内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供能系统中的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使用内燃机的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据了解,固定式内燃机是一种用于冷热电三联供、热电联产等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中的一种往复式运动机械,将燃料与空气注入一个或多个气缸燃烧做功,推动活塞连杆和曲轴,驱动发电机发电。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标准指出新建内燃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内燃机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相应标准,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约两年过渡期)。
 
  大气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包括:1.内燃机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新建和现有内燃气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3.内燃机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4.对内燃机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另外,标准还规定:内燃机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HJ/T 397及HJ 836的规定。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 373的规定执行。内燃机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参见下表2所示: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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