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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希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09月23日 09:45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26

>>>上海希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环境保护

                                                                                                                                                                          201579

附件: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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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会同*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七)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通过竞争审定工作方案,*会同*按照工作通知确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

第七条 对于试点示范类工作,*会同*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及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实施方案,并择优支持。

第八条 地方财政及*门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同*组织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奖励;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予以清退,并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地方*门会同同级*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11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7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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