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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来源:厦门市莱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04月22日 10:0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外内场所、书店。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表1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项目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温度℃)
有空调装置18~28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16
 相对湿度(有空调装置)(%)40~80
风速(m/s)≤0.5
二氧化碳(%)≤0.15
一氧化碳(mg/m3)≤5
甲醛(mg/m3)≤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30.5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7000
b.沉降法(个/皿)≤75
噪声(dB(A))≤60
噪声(dB(A))-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85
照度(lx)≥100


2.2 卫生要求

2.2.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安装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得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新建、改建、扩建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2.2.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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