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外内场所、书店。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表1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项目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
温度(℃) | |
有空调装置 | 18~28 |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 ≥16 |
相对湿度(有空调装置)(%) | 40~80 |
风速(m/s) | ≤0.5 |
二氧化碳(%) | ≤0.15 |
一氧化碳(mg/m3) | ≤5 |
甲醛(mg/m3) | ≤0.12 |
可吸入颗粒物(mg/m3) | 0.3~0.5 |
空气细菌总数 | |
a.撞击法(cfu/m3) | ≤7000 |
b.沉降法(个/皿) | ≤75 |
噪声(dB(A)) | ≤60 |
噪声(dB(A))-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 | ≤85 |
照度(lx) | ≥100 |
2.2 卫生要求
2.2.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安装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得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新建、改建、扩建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2.2.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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