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耐光色牢度的评定
1、移开所有的盖条,试样和蓝色羊毛标准上露出由采用的试验方法所决定的一个或两个面积,即已曝晒过不同时间的面积,以及至少一处未经曝晒的面积。在合适的照明条件下,比较试样和相应的蓝色羊毛标准的变色。
1.1、按方法1试验后的评定
试样的耐光色牢度级数,用蓝色羊毛标准评定。如试样和变化相当于蓝色羊毛标准的某一级,即为该试样的等级数,如6级、7级。如果试样所显示的变色镜在两个相邻蓝色羊毛标准的中间级数,则应给予一个中间级数,例如5~6级。二次曝光的对比色差程度得出不同的评级,则可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试样的耐光色牢度。以zui接近的半级或者整级来表示,当级数的算术平均值为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三时,则评定应取其邻近的高半级或整级。
1.2、按方法2试验后评定
通过试样的zui低色牢度标准的变色,用蓝色羊毛标准评定。若试样的变色小于性能标准,则耐光色牢度应评定为“满意”,若试样的变色大于性能标准,则耐光色牢度应评为“不满意。”
1.3、有灰色变色卡评定试样的变化,如试样相当于灰色卡的某级,即为试样的等级数。
2、用一个近似变色灰色样卡1级和2级之间的中性灰色(约为Munsell N5)的遮框围着试样,并用同样孔径的遮框依次盖在蓝色羊毛标准周围,这样便于对试样的变色和蓝色羊毛标准的变色进行对比。
3、为避免由于试样的光致变色性而对耐光色牢度发生错评,应在评定耐光色牢度前将试样在温室下置于暗处24h。
4、如果试样具有光致变色性,则耐光色牢度级数后应加上一个括号,括号内写上“P”字和光致变色试验的级数,例如6(P3~4)。
5、“变色”一词包括色相、饱和度、亮度的变化或这些颜色特征的任何综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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