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GB/T 18394-2010畜禽肉水分*(含2010年新国标规定)
2010年新国标对畜禽肉水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限制:
猪肉水分小于76.5%
牛肉水分小于76.5%
鸡肉水分小于76.5%
羊肉水分小于77.5%
鸭肉水分小于80%。
新国标不仅添加了鸭肉这一新种类,每种肉类的水分*也降低了0.5%。对于新国标中将猪肉水分*进一步降低的改变,业内人士普遍支持,但有人提出这个标准还不够严格。江苏省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吴峰就表示,76.5%的水分*在执法实践中还是显得太高。他在和东北等地的同行沟通中了解到,按照目前的生猪屠宰要求,生猪一般要待宰12到24小时,这时生产的猪肉水分在72%以下了,实践表明很多时候即使生猪注水30公斤,zui后生产出来的猪肉的水分标准是不超过76%的。
畜禽肉水分测定仪操作视频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畜禽肉水分*(GB/T18394-2001) 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水分*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和鸡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T9695.15 1988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9695.19 1988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畜禽肉水分*
畜禽肉水分*见下表
品种 水分含量(%)
猪肉 ≤77
牛肉 ≤77
羊肉 ≤78
鸡肉 ≤77
4.检验方法
4.1 抽样
按GB9695.19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试样制备
4.2.1 鲜肉:将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孔径不大于4mm)至少绞两次。绞碎的样品应保存于密闭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畜禽肉水分*(GB18394-2001) 牛肉水分检测仪
4.2.2 冻肉:自然解冻,并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重M1和M2
(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4.2.1处理。
4.3测定方法1: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
按GB/T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4测定方法2: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4.4.1 原理
用红外线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将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成水分含量。
4.4.2 仪器
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水分测定范围:0%-10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30g,称量精度1mg。
4.4.2 方法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0-100%。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取出样品盘,将约5.00g按本标准4.2.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含量。
4.5 测定结果表述
4.5.1 鲜肉的水分含量按4.3或4.4的测定值报告结果。
4.5.2 冻肉的水分含量按下式计算:
[(M1—M2)+M2×C]/M1×100
式中M1 解冻前样品重,g;
M2 解冻后样品重,g;
C 解冻后样品水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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