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包括适用地域和调整对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凡在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例如农田面积测量仪对土地面积的测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有关条款中所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认证,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不允许随意变通,各行其是。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计量立法的原则,当前着重要通过立法调整的是单位量值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而不是计量工作中的所有问题。也就是说,只限定在对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如教学示范中使用的或家庭自用的计量器具,其准确程度对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多大影响,就可不必立法调整。这样做对法律的实施有利。如果不适当地将调整范围规定得过宽,结果内于条件不成熟而难以执行,这样反而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化工仪器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非化工仪器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