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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法定调整范围的改进

来源:杭州麦哲仪器有限公司   2013年04月22日 15:31  
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包括适用地域和调整对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凡在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例如农田面积测量仪对土地面积的测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有关条款中所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认证,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不允许随意变通,各行其是。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计量立法的原则,当前着重要通过立法调整的是单位量值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而不是计量工作中的所有问题。也就是说,只限定在对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如教学示范中使用的或家庭自用的计量器具,其准确程度对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多大影响,就可不必立法调整。这样做对法律的实施有利。如果不适当地将调整范围规定得过宽,结果内于条件不成熟而难以执行,这样反而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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