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规定,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固体废物如污染的枕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于不泄露、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放射性废物应及时按GBZ133-2009进行处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与暂存管理要求
核医学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收集与暂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规定的分类方式收集和暂存;
药物操作场所应配备具有足够屏蔽能力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污物桶,桶表面应注明所含核素的类别和名称,含不同类别核素的废物应分类收集;
污物桶内使用不易破损的塑料袋对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密封袋口后转移至暂存室暂存衰变,并在塑料袋外表面注明核素的类别、名称和暂存日期;
核医学科应设独立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室,室内配备暂存废物桶并在其表面注明所含核素的类别和名称,含不同类别核素的废物应分类暂存。暂存室入口处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室内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解控程序
核医学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以下方式分别进行解控:
仅含 A 类核素、含有 B 类核素放射性固体废物在暂存室内暂存时间分别超过 30 天、10 倍最长半衰期后(碘 -131 核素病房治疗至少暂存 180 天),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对废物表面污染和辐射剂量率水平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未发现异常且与所处环境监测数值处于同一水平的,可对废物清洁解控并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在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处置管理台账上详细记录解控废物的核素名称、重量、废物产生起始日期、废物处置人员和处置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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