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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解读:检测点确定

来源:派瑞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27日 08:47  

4.检测点确定(标准正文)

4.1一般规定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4.1.2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

l 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

l 1.0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

l 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

l 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4.1.2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09版标准

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 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4.1.3 可燃气体和(或) 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 (水) 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说明: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第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 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放源: 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4.1.5 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 (或) 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4.1.6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4.2生产设施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2.2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4.3储运设施

4.3.1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注: 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定》7.2.1.1要求:

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设施,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1.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生产设施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敞开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7.5m;

2.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4.3.5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4.3.7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按本标准第4.2节生产设施的规定设置。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 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 应设可燃气体和 (或) 有毒气体探测器。

4.4.4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 (或) 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 (或) 有毒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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