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噪声排放标准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保护项目现场周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防止因项目施工造成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燥光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得损坏周边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guo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zheng府zhi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间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
3.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高考、中考期间在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社会福利机构等需要保持安静环境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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