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推荐:气相|液相|光谱|质谱|电化学|元素分析|水分测定仪|样品前处理|试验机|培养箱


化工仪器网>技术中心>解决方案>正文

欢迎联系我

有什么可以帮您? 在线咨询

‘十四五’空气质量VOCs成为改善指标之一-青岛环控

来源:青岛环控设备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15:27  

2月25日,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指出:“十四五”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设置方面,将有PM2.5、优良天数、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数这五项。VOCs取代了原来的SO2指标。同时将继续强化PM2.5污染防治,加快补齐O3污染治理短板,坚定不移地推进NOx和VOCs协同减排,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和源头替代,推动PM2.5与O3浓度共同下降,实现协同控制。

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继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控,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png

近两年,臭氧逐渐上升为仅次于PM2.5的影响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甚至在某些省市臭氧污染已取代PM2.5成为首要污染物。

为控制臭氧浓度,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在即将到来的“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推进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一是制定升级版的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在规划中会针对VOCs和氮氧化物设计减排目标,同时将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纳入管控重点区域。二是研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了解到,今后VOCs与O3将成为污染监测治理的重中之重。

VOCs,O3,PM2.5和NMHC之间的关系

1、VOCs是O3与PM2.5的重要前体物

VOCs是O3与PM2.5的重要前体物.png

石化工业、加油站、汽车尾气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在阳光照射的条件下,发生一系列光化学反应,生成以臭氧为主的光化学烟雾。与此同时,臭氧的生成增加大气氧化性,也会加速二次颗粒物的生成。VOCs和O3、PM2.5的形成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2、非甲烷总烃作为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


自2019年7月1日实施的《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中明确写出,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而在其他行业排放标准中也多次提到,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源排放与厂界环境空气的综合控制指标”。比如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MHC与O3监测标准与现状

1、非甲烷总烃NMHC相关标准

✦HJ604-2017《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北京地标《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山东地标《DB 37/T 3922—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四川地标《DB 51/T 237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黑龙江地标《DB 23/T 2019—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福建地标《DB 35/T 1913—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2、臭氧O3监测相关标准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590-2010《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JJG 1077-2012 《臭氧气体分析仪检定规程》


PF-300系列产品


我公司推出的PF-300便携式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测试仪系列产品可满足用户对环境空气VOCs、苯系物及O3、固定汚染源VOCs、苯系物移动监测的需求,符合国家标准。

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化工仪器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非化工仪器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企业未开通此功能
详询客服 : 0571-87858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