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VOCs)是生成PM2.5与O3的重要前体物,并且部分物质对人群具有致癌、致伤、致死的危害。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限值为100mg/m³,特别排放限值为60mg/m³;TVOC排放限值为150mg/m³,特别排放限值为100mg/m³。并规定了颗粒物、苯系物、氯化氢等多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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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上海、浙江、天津等地针对制药或包括制药在内的化工行业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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