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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定

来源:北京融通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19日 09:22  

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以及与其相关的土壤环境监测,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实施主体、内容、方式、组织、计划和结果处理等内容的基本要求。

2.基本要求

2.1质量监督目的

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活动的全要素、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以掌握承担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的能力状况,分析和验证其所实施的保证、保持和提高监测能力的相关措施是否有效,促进其做好内部质量监督,并证实监测过程的规范性,确保监测数据和结果准确可靠。

2.2质量监督实施主体

质量监督包括内部质量监督和外部质量监督两种方式。内部质量监督由监测机构自我实施,其实施情况及其效果为外部质量监督的内容之一;外部质量监督由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任务主体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主体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或由其机构/人员组织实施。

3.质量监督内容

3.1质量体系

3.1.1质量体系文件

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能保证其监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体系,必要时应满足主体责任单位的相关质量要求。

3.1.2机构资质

监测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具备监测任务所必需的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3.1.3人员

监测机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监测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要求进行培训教育、能力确认/持证上岗考核和责任授权等。

3.1.4监测设施和环境

监测机构应具备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固定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场所,土壤样品风干、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过程使用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和配套保障设施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分析测试方法和监测任务的要求。

3.1.5仪器设备和标准样品

监测机构应配备满足监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标准样品。

任务开展期间仪器设备应检定/校准合格有效,并正确标识其状态。

土壤标准样品应规范保存和管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1.6合同评审

监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任务开始时应至少进行一次合同评审,包括监测人员、监测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标准样品、经费、时限、分包和任务主体责任单位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若发生合同偏离和变更,需征得任务主体责任单位同意并通知相关监测人员。对于执行期较长或阶段性实施的监测任务,后续可再次进行合同评审,以确认其能力持续保持。

3.1.7分包

土壤环境监测任务原则上不得由监测机构分包。确需分包时,需事先取得主体责任单位书面同意,并分包给有资质或具有相关能力的监测机构,获取并保存分包方资质证明材料、评价记录和对分包方的质量管理记录。

监测报告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分包方的数据质量由承担任务的原监测机构负责。

3.1.8服务和供应品采购

监测机构应评价对监测数据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采购商,对监测数据质量有影响的服务、供应品、试剂和耗材等进行验收,并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录。

3.1.9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任务要求选择使用现行有效、受控的监测方法,按要求确认后使用。

当监测方法由于自身存在明显技术缺陷或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而产生技术偏离需求时,应先征得主体责任单位同意,并对偏离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3.1.10内部质量管理

监测机构应根据任务特点和要求制订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有效实施、记录并编制年度/专项质量管理报告。

当出现不符合工作质量要求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采取预防措施。

3.1.11记录和档案

监测机构应保证记录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可溯。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等文件应及时归档保存。遵守监测任务相关保密要求。

3.2监测过程

3.2.1监测方案

监测机构应制订满足现行土壤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及监测任务要求的监测方案,应涵盖土壤环境监测全流程的各环节、各要素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监测方案需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2.2样品采集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样品采集技术规定(试行)》和监测任务的相关要求规范采样。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关键环节的符合性:①样品采集工具和盛装容器选择;②样品采集位置;③样品采集操作过程;④样品采集记录;⑤样品标签和样品标识;⑥照片。

3.2.3样品流转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技术规定》((GJW-03-TR-003))和监测任务的相关要求进行样品流转。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关键环节的符合性:①样品包装和运输保存条件;②防碰撞和减震措施;③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测试样品的低温保存措施;④防样品泄漏溢洒和交叉污染措施;⑤样品数量、标识信息和流转记录;⑥样品流转时效性。

3.2.4样品制备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技术规定》(GJW-03-TR-003)和监测任务的相关要求进行样品制备。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关键环节的符合性:①逐级研磨;②粒径满足相关分析测试方法要求;③混匀操作过程;④各种粒径样品的重量;⑤容器和工具使用;⑥制样环境和防交叉污染措施的有效性。

3.2.5分析测试

选择监测任务要求的分析测试方法,并严格执行。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关键环节的符合性:①取样和称量;②样品前处理、溶液配制和仪器操作;③执行分析测试方法的规范性;④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控制样品。

3.2.6记录和报告

按要求及时规范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数据报告和质量管理报告。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关键环节的符合性:①监测数据和报告三级审核;②原始记录及时性和规范性。

3.2.7数据处理

检查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数据表达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对精密度和准确度等质量控制数据进行检查。

4.质量监督方式

4.1资料核查

(1)以文件资料核查的方式,对质量监督内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2)核查监测过程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核对书面记录与仪器操作系统记录的一致性。

(3)核查监测机构质量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

(4)核查监测方案和质量管理方案是否有效实施。

4.2现场检查

(1)以实地查看的方式,现场监督检查实验室环境条件、仪器设备和标准样品等的符合性,跟踪检查样品采集、流转、保存、制备和分析测试等监测工作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方法要求。

(2)样品采集和制备的一次现场检查至少需包含一个及以上样品完整的采集和制备过程,样品流转、保存和分析测试一次现场检查至少需包含一批次及以上样品的监测工作过程。

4.3质控考核 

(1)发放一定比例的土壤有证标准样品、平行质控样品或其他类型的质量控制样品等密码样进行质控考核。

(2)质控考核测试结果按照《土壤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判定和评价。

4.4比对监测

(1)组织开展一定比例土壤样品的实验室内比对、实验室间比对、人员比对、方法比对和仪器比对等样品分析测试。

(2)比对监测结果按照《土壤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判定和评价。

4.5留样复测

(1)从已完成测试、在有效期内保存且待测目标化合物相对稳定的土壤样品中任意选取一定数量或比例样品进行复测。

(2)留样复测应基于相同的分析测试方法和相同仪器设备条件。

3)留样复测结果按照《土壤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规定》(GJW-03-TR-004)要求判定和评价。

4.6远程监控 

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络监控或图像和视频上传等方式,远程监控监测过程的规范性。

5.质量监督实施

5.1质量监督组织

(1)根据监测任务质量要求,主体责任单位应组织质量监督人员成立质量监督组来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技术领域应能覆盖任务相关所有监测项目和环节。

(2)质量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土壤环境监测任务相关的监测技术和方法或质量管理要求,熟悉监测任务要求和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3)主体责任单位应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宣贯质量监督实施要求。

(4)质量监督人员应按照计划开展质量监督活动,规范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量化计分表格,及时记录和保存质量监督结果,确保质量监督结果公正、客观。

(5)质量监督组应按照主体责任单位的要求跟踪验证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上报监督检查过程形成的相关资料和结果。

5.2质量监督计划

(1)每项监测任务均应根据需求制订质量监督计划,也可根据任务特点开展不定期的质量监督。

(2)质量监督计划至少应包括质量监督范围和内容、质量监督组组成、质量监督对象、频次和时间安排、结果评价方法等。

①质量监督范围和内容应涵盖土壤环境监测任务的各要素和各环节。

②确定质量监督组组长人选,根据质量监督人员的专业方向和特长,确定检查内容。

③明确被监督的监测机构或实验室。

④质量监督计划应是连续的或一定频次的(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监督内容可采用连续的监督,其他可选择一定频次的监督。质量监督计划应与监测任务周期和任务量相匹配,可随任务周期或任务量的变化而调整;多年度监测任务应有年度计划,保证质量监督活动的持续性。

⑤明确质量监督量化评价方法。

(3)对于易出现错误或易忽视的监测环节,应加强质量监督,增加监督频次。

(4)质量监督的程度、性质和水平应考虑到监测人员的资格、经验、培训和技术知识以及所承担的监测任务。

5.3质量监督结果

(1)应明确质量监督的评价标准,质量监督结果应尽可能可量化评价;主体责任单位应组织制定质量监督检查量化计分表格,统一并规范质量监督过程。

(2)质量监督组应及时全面记录质量监督过程,对监督结果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和反馈。

(3)每项监督任务完成后,质量监督组应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监督任务由来、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方式、内部质量监督体系和实施效果、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过程、监督结果的评价、改进建议和不符合工作处理及跟踪验证情况等。

(4)质量监督组应及时向监测机构反馈质量监督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①若发现的不符合情况不影响监测数据和结果,对于当场即可完成整改的不符合情况,监测机构应按照质量监督组的反馈要求立即整改;对于无法当场完成整改的不符合情况,质量监督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验证。

②当发现会影响监测数据和结果的不符合情况时,质量监督组应要求监测机构立即停止监测任务,并及时报告主体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单位或委托质量监督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验证。

③若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严重影响监测数据质量,或监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和监测能力已无法满足监测任务的要求,监测机构应立即终止监测任务,主体责任单位应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验证。必要时,可向监测任务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监测机构有义务及时分析不符合情况的原因,制订不符合情况整改计划,按照质量体系相关程序的规定及时完成整改和处置,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情况阐述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和验证及相应的佐证材料等。

(6)质量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记录、评价结果和报告等材料应由主体责任单位归档保存。

(7)对于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事实,交由国家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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