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这项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观点认为,这只是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对自身行为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另一种观点认为,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有约束力的。司法机关基本上秉持后一种观点。
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对行政处罚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li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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