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所有具备一定储存期限(即非现配现用)的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均应进行期间核查。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且相关法规文件未有硬性规定,很多实验室会根据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储存期限、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需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标准溶液清单以及相应的核查频次。一般建议储存期在3个月以上的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在其有效期的中间时间点应至少进行1次期间核查(针对性质不稳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可适当增加核查频次),如发现其外观、储存条件发生变化或怀疑其导致检验检测结果异常等情况,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技术核查。
期间核查的方式有:
1、针对原液/原标准物质
对于未开封的标准物质,仅需对其外观、有效期、储存条件等进行核查;
对于已开封的标准物质,除了对其外观、有效期、储存条件等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通过与高一精度等级或新开的同一精度等级的标准物质比对的方式进行技术核查;
2、针对储备液/中间液
若原液/原标物仍有剩余,利用原标物对储备液/中间液进行核查;
利用有证质控样品核查;
利用近期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结果满意的样品核查;
采用质量控制图进行趋势检查等;
利用新开有证标准物质核查(出于经济原因,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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