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机量热仪在以下情况下须重新标定热容量:
(1)达到3个月有效期(自动量热仪有效期应适当)。
(2)更换感温控有关当局或测温卡。
(2)更换感温控有关当局或测温卡。
(3)更换量热仪较大部件(如搅拌器、氧弹)。
(4)标定热容量和测定发热量和测定发热量时内筒水温相差5℃以上。
(5)量热仪经过较大搬动。
(6)更换外筒子水后。
(7)用标准物质检查仪器准确度时,若发现测定值与标准值之差超过不确定度范围,或用苯甲酸检查测定值与标准值之差超过50J/G,而又非人为或外界原因造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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