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96-2008/IEC 60335-2-72:2005(Ed3.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业和工业用自动地板处理机的特殊要求
1 范围
GB 4706.1—2005中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或电池供电的便携式组合器具,带或不带内置的电池充电器,带有一个底盘,打算在室内或室外使用的与工业和商业在户内或户外使用的,湿式、干式清洁地毯或地板的器具的安全。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
注101:移动设备的定义同GB4706.1—2005中的便携式器具。
注102:本部分内处理的含义包括:
——擦洗;
——湿式或干式拾取;
——抛光;
——打蜡和密封产品的处理;
——用洗涤剂清洗。
本部分也适用于电动机使用其他形式能量的器具,但是必须考虑其造成的影响。
对于表明在正常使用中要处理危险粉尘的器具,附加要求在IEC60335-2-69附录AA中规定。注103:应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于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国家部门、国家供水管理部门和类似部门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运转或迟输的器具,附加要求可能由负责道路交通许可法规的国家权quan威部门规定。
注104:本部分不适用于:
——专门为工业用途设计的器具;
——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GB 8898);
——医用电器设备(GB 9706.1):
——手持式电动工具(GB3883);
——个人电脑和类似设备(GB 4943);
——可移式电动工具(GB 13960);
——工业和商业用地板处理机与地面清洗机(IEC60335-2-67);
——工业和商用喷雾抽吸器具(IEC 60335-2-68);
——工业和商业用湿式和干式真空吸尘器(GB 4706.9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470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增加下述引用文件:
GB/T 3767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场的工程法(GB/T 3767—1996,ISO 3744:1994,E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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