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57-2008/IEC 60335-2-10:2002(Ed5.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1 范围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安全。
注101:地板处理机如下:
——地板缓冲器;
——地板抛光机;
——地板打蜡机。
注102:湿式擦洗机如下:
——地板擦洗机;
——地毯清洗机;
——室内清洗机。
非家用的,但只要对公众产生危险的,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
注103:例如在宾馆、办公室、学校、医院或类似场合使用的器具。
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注104:以下事实应当引起注意: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全国性的卫生保健部门、全国性劳动保护部门、全国性供水管理部门以及类似的部门都对器具规定了
附加要求。
注105:本部分不适用于:
——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GB 4706.7);
——工业用器具;
————在特殊环境中使用的器具。例如存在腐蚀性气体或爆炸性气体(尘埃、蒸气或煤气)的环境;
——地板喷沙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适用。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3.1.9 代替:
正常工作 normal operation 器具在下述条件下运行:
地板处理机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装好硬地板刷,在抛光的钢板上以每分钟15个循环的速率前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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