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000.17-2003/IEC 60598-2-24:1997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需要限制外表面温度灯具的要求,灯具的使用场所没有爆炸的危险性,但灯具上有可燃性粉尘堆积的危险性。灯具使用光源的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的内容不涉及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和爆炸性粉尘环境下使用的灯具。
可能被可燃性粉尘覆盖的灯具的特殊温度限值适用于诸如处理或储藏纺织材料的场所,以及诸如颜料粉、木屑、谷物碎末、面粉和纺织碎屑等可能大量堆积的地方,但这些地方不存在爆炸的危险性。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900.35-1998 电工术语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ncq IEC 60050(426):1990)
GB 7000.1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2,IEC 60598-1:1999,Luminaire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IDT)
ISO 4225:1994 空气质量 一般特性 词汇
2 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第0章的规定。GB7000.1各个相应章节中规定试验应按本部分列出的顺序进行。
3 定义
应用GB7000.1第1章的定义和下述定义。
3.1粉尘 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ISO 4225定义的粉尘和沙粒)。
3.2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表面堆积时可以燃烧的粉尘。
3.3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GB/T 2900.35)
4 灯具分类
根据本部分的要求,灯具应分类为适合于在有可燃性粉尘的场所使用。另外,灯具应根据GB7000.1第2章分类,防触电保护型式不能为0类。
5 标记
应用GB7000.1第3章和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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