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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数据能否直接作为认定企业超标排污的证据?

阅读:2512      发布时间: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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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线监测数据达到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数据呢?

 

首先,产生数据的在线监测设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在线监测设备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适用性检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实行强制检定。《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42、44、51、55项,分别为声级计,有害气体分析仪,烟尘、粉尘测量仪,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可见,在线监测设备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3、在线监测设备需要经过环保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上述规定,在线监测设备需要通过适用性检测、强制检定、环保验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其产生的监测数据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其次,数据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数据传输正常;设备运行、使用、管理规范;日常巡检、定期维护、数值校验正常进行;采样位置、采样频率、相关数据必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等。

 

综上所述,在线监测数据要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需要同时提供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产生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单一的监测数据,不足以认定违法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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