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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本规定
3.1.1 混凝土试件加速养护前,加速养护箱内水温应达到规定要求,且箱内各处水温相差不应大于2℃。
3.1.2 加速养护箱内的水温应于浸放试件后15min内恢复到规定温度。
3.1.3 在加速养护期间内,应连续或定时测定并记录养护水的温度。
3.1.4 对于具有自动控制温度装置的加速养护箱,还应用独立于温度自动控制系统之外的温度计或其他测温装置校核水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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