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计量允差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技术**于199310月制定并颁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规定》.虽然与国外发达*对包装商品计量*性的法制计量*相比,还很不,甚至还有不尽*的地方,但毕竟已跨出了关键的*步.规定的实施也对相应的衡器提出了要求,这对电子秤的发展和应用也提供了更广阔的领域,现将有关《规定》的内容摘录如下,供电子秤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参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规定摘自*技术**199310月发布的文件)*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
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第三条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销售和生产商品.第四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量合格,第五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与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致。第六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下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位之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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