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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PM2.5和PM10连续监测系统方法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实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010)66556214
(010)66556213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
:(010)849249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7.《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和CO)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9.《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和CO)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11.《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2.《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
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电子仪器总厂有限公司
青岛恒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崂应: www.hbyq。。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