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0586—89
长霉试验箱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for mould growth test chamb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89-02-28批准 1990-01-01实施
GB 10586—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霉试验箱(以下简称“试验箱”)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工、电子及其他产品、零部件及材料进行长霉试验的试验箱。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4857.7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正弦振动(定频)试验方法
GB 5398 大型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GB 10586 湿热试验箱技术条件
ZB N61 012 气候环境试验设备与试验箱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3 使用条件
3.1 环境条件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85%;
c. 大气压∶86~106kPa;
d. 周围无强烈振动;
e. 无阳光直接照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
f. 周围无强烈气流。当周围空气需强制流动时,气流不应直接吹到箱体上;
g. 周围无强电磁场影响;
h. 周围无高浓度粉尘及腐蚀性物质。
3.2 供电条件
a. 电压∶220±22V;380±38V;
b. 频率∶50±0.5Hz。
3.3 供水条件
可使用自来水或循环水。
水温∶不高于30℃;
水压∶0.1~0.3MPa。
3.4 负载条件
a. 试验负载可选用电工、电子及其他产品、零部件及材料;
b. 试验负载的总质量按在每立方米工作室容积内放置50~80㎏试验样品计算;
c. 试验负载的总体积应不大于工作室容积的1/5;
d. 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任意截面上,试验负载面面积之和应不大于该处工作室截面的1/3。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性能
4.1.1 试验箱的温度及偏差为29±1℃。
4.1.2 温度均匀度不大于1℃。
4.1.3 温度波动度,每小时不大于±0.5℃ 。
4.1.4 试验箱的风速不大于m/s。
4.1.5 试验箱的风速不大于1m/s。
4.2 产品结构及外观要求
4.2.1 工作室内壁应用耐腐蚀材料制造,表面应易于清洗。
4.2.2 工作室顶部和内壁上的凝结水不应滴落在工作空间内。
4.2.3 加热元件的辐射热不应直接作用在试验样品上。
4.2.4 应设有观察窗,工作室内应设有照明装置。
4.2.5 箱门、通风管道和制冷系统管路应密封可靠,不许漏气、漏水、漏油。
4.2.6 应设有放置或悬挂样品的样品架。
4.2.7 应设有温湿度调节、指示和记录等仪器仪表装置。
4.2.8 外观涂镀层应平整光滑、色调均匀,不得有露底、气泡或擦伤痕迹。
4.3 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3.1 应设有超温、电源断相、缺水等保护及报警装置。
4.3.2 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 1497的7.1.7条的规定。
4.3.3 整机噪声应不高于75dB(A)。
4.4 运输环境性能
4.4.1 试验箱运输包装件的质量小于500㎏时,应能承受正弦振动(定频)试验。试验时,振动台频率为3~4Hz,zui大加速度为7.35±2.45m/s2,持续时间按GB 4587.7附录A选用。
4.4.2 试验箱运输包装件质量大于500㎏并至少有一条边长在120cm以上时,应能承受GB 5498规定的跌落试验。
4.4.3 在运输环境试验后,试验箱的性能应能满足出厂项目要求。
4.5 可靠性
制造厂应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技术资料中,尽可能向用户提供可靠性指标,如失效率、平均寿命(MTTF)、平均*工作时间(MTBF)或强迫停机率(FOR)等。
4.6 保用期限
在用户遵守保管、使用和安装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起12个月内,试验箱因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5 试验方法
5.1 测试仪器与装置
5.1.1 风速仪
采用感应量不低于0.05m/s的各种风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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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温度计
可采用铂电阻、热电偶或其他类似温度传感器组成并满足下列要求的测温系统∶
传感器的时间常数∶不大于20s;
系统的精密度∶±0.2℃。
温度计需经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具有有效合格证书和误差修正值。
5.1.3 湿度计
可采用干湿球湿度计或其他固态湿度传感器组成的测湿系统。
温度计的精密度应不大于±3%RH。
5.2 温湿度测试方法
5.2.1 测试点的位置及数量
5.2.1.1 在试验箱工作室内,定出布放温度传感器的三个测试面,简称上、中、下层。上层与工作室顶面1)的距离,是工作室高度的1/10,中层通过工作室几何中心,下层在zui低层样品架以上100㎜。如不能满足1/10的规定,供需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适当放宽。
注∶1)工作室具有斜顶或尖顶时,顶面为通过斜顶面与垂直壁面交线的假想平面。
5.2.1.2 测试点位于三个测试面上,除中心测试点位于工作室几何中心外,其余各测试点到工作室壁的距离为各自边长的1/10(图1)。如不能满足1/10的规定,供需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适当放宽。
5.2.1.3 测试点的数量与工作室容积大小的关系为∶
a. 工作室容积不大于1m3时,测试点为9个,布放位置如图1;
b. 工作室容积大于1 m3到10 m3时,测试点为13个,布放位置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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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本测试满载条件下进行。
5.2.3 测试程序
5.2.3.1 使试验箱工作空间内的温湿度值达到规定值。
5.2.3.2 在工作空间中心点的温湿度值*次达到规定值并稳定2h后,在1h内,每隔2min,测试全部测试点的温湿度值1次,共测30次,以后,每隔1h测试1次,共测24h。
5.2.4 试验结果的计算与评定
5.2.4.1 将测得的温度值按测试仪表的修正值修正。
5.2.4.2 利用每2min测试一次的前15次测试数据,求出每组测试数据中zui高与zui低温度之差的平均值即为温度均匀度,其值应符合4.1.2条的规定。
5.2.4.3 利用1h内测30次的测试数据,每一测试点zui高与zui低温度之差的一半,冠以“±”号,为温度波动度,其值应符合4.1.3条的规定。
5.2.4.4 利用全部测试数据,分别算出zui高、zui低温度与标称温度之差为温度偏差,其值应符合4.1.1条的规定。
5.2.4.5 利用与各湿度测试点的风速相当的相对湿度查算表,查出各点的相对湿度值,应符合4.1.5条的规定。
5.3 风速测试方法
5.3.1 本测试在室温和空载条件下进行。
5.3.2 测试点的数量与位置 5.2.1条中规定相同。
5.3.3 测试程序
5.3.3.1 将细棉纱或其他轻飘物体悬挂于测试点,关闭箱门,开启风机,找出各测试点的主导风向。
5.3.3.2 将风速仪对准各测试点的主导风向,关闭箱门,开启风机,测出各点的风速值。
5.3.4 试验结果的计算与评定
5.3.4.1 将测得的风速值按风速表的修正值修正。
5.3.4.2 计算所有测试点风速的平均值,其值应满足4.1.5条的规定。
5.4 噪声测试方法
试验箱整机噪声的测试方法见ZB N61 012,测试结果应符合4.3.3条的规定。
5.5 安全保护装置的性能试验方法
5.5.1 本试验应连续进行3次。
5.5.2 试验程序
5.5.2.1 将报警和保护装置的温度设定在选定的试验温度上。
5.5.2.2 使试验箱升温。
5.5.2.3 当中心点的温度达到设定的报警或保护温度时,报警装置应发出信号,安全保护装置应立即动作。
5.5.3 试验结果的评定
在试验过程中,报警和保护装置每次均动作时即符合4.3.1条的规定。
5.6 外观质量检查及评定方法
5.6.1 本检查在5.2~5.5条规定的试验开始前及全部 结束后各进行1次。
5.6.2 用肉眼检查试验箱外观涂镀层,结果应符合4.2.8条的规定。
5.7 箱门密封性能检查及评定方法
在5.2~5.5条试验开始前及全部结束后,将厚0.1㎜、宽50㎜、长200㎜的纸条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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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放在箱门密封条和门框之间的任一部位,关闭箱门后,用手轻拉纸条,不能自由滑动时,即符合4.2.5条的规定。
5.8 运输环境试验方法
5.8.1 本试验应在5.2~5.6条的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后进行。
5.8.2 对小于500㎏的运输包装件,其正弦振动(定频)试验方法见GB 4587.7。
5.8.3 对不小于500㎏的运输包装件,其跌落试验方法见GB 5398。
5.8.4 在运输试验后,检查试验箱运输包装件的外观有无损伤;拆除包装箱后,检查试验外观有无损伤,紧牢固有无松脱。
5.8.5 在确信试验箱外观完好,紧固件无松脱现象后,按出厂检验项目对试验箱进行检验。
5.8.6 试验结果的评定
经运输方式后的产品,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则判符合4.4条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试验箱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老产品转厂时;
c. 正式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e. 产品批量生产时,每两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抽检。
6.2.2 型式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型式检验项目见下表。
检 验 项 目 | 技术要求章、条号 | 试验方法章、条号 | 检验类别 |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
温湿度(均匀度、波动度、偏差)性能 | 4.1.1~4.1.4 | 5.21) | ○ | ||
风速 | 4.1.5 | 5.3 | ○ | | |
噪声 | 4.3.3 | 5.4 | ○ | | |
安全及保护装置的性能 | 4.3.1 | 5.5 | ○ | ||
外观质量 | 4.2.9 | 5.6 | ○ | ||
箱门密封性能 | 4.2.5 | 5.7 | ○ | | |
运输环境试验 | 4.4 | 5.8 | ○ | |
注∶要求检验的项目用“○”表示,无“○”者表示不要求检验。
1) 型式检验试验方法,出厂检验试验方法见6.3.5条。
6.2.3 抽样及评定规则
6.2.3.1 成批生产的试验箱,批量在20台以上时,抽检2台,不足20台时,抽检1台。
6.2.3.2 抽检样品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否则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检。第二次抽检合格时,仅将*次抽检不合格项目返修。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如第二次抽检仍有1台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第二次抽检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成批产品合格。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6.3.2 本检验在空载条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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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6.3.3.1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上表。
6.3.3.2 试验箱除温度均匀度及偏差采用抽样检验外,还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均应合格。
6.3.4 抽样及评定规则
6.3.4.1 温度均匀度及容差的出厂抽检量按产品一次批量的10%计算,但不得少于2台。
6.3.4.2 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1台不合格,应加倍抽检;第二次抽检合格时,仅将*次抽检不合格产品返修,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如第二次抽检仍有1台不合格,则应对该批产品逐台检验。
6.3.5 温湿度性能检验
该项目的检验方法见GB 10586的6.3.5条
7 仲裁试验
当供需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进行仲裁试验时,应按型式检验的试验方法进行评定。
8 标志、包装、贮存
8.1 标志
8.1.1 试验箱的铭牌上字迹应清晰耐久。
8.1.2 铭牌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型号、名称;
b. 温湿度范围;
c. 电压、频率及总功率;
d. 产品序号、制造日期;
e. 制造厂名称。
8.2 包装
8.2.1 包装箱上的文字及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8.2.2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能经受5.7条规定的试验。
8.2.3 包装箱应防雨淋、防潮气聚集。
8.2.4 试验箱的附件、备件和工具,应单独包装,牢靠地固定在包装箱内。
8.2.5 试验箱的技术文件如装箱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应密封防潮,固定在包装箱内明显的地方。
8.3 贮存
8.3.1 试验箱运输包装件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及化学药品的库房内。
8.3.2 贮存期长达一年以上的试验箱应按型式检验的抽样及判定规则,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