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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局计测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暂行办法

时间:2018-3-23阅读: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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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局计测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暂行办法

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以下简称“我所”)为切实推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方落实主体责任,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所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4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用户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征收,我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强制检定受理对象和范围

    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受理对象:

    (1)注册或登记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并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法人、其他组织;

    (2)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合法营业场所中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受理范围:

    (1)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监测、司法鉴定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 行政监测用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提供执行行政监测任务的有关凭证,包括合同、任务委托书等可以证明计量器具用途的类似凭证的复印件。2.司法鉴定用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复印件。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zui高计量标准(应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四、强检工作具体办理规定:

    1.送检单位在送检强制检定器具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确认表”或到我所收发大厅领取纸质版/电子版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确认表”,在“申请、确认表”上填写相关强检器具信息后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报送我所业务发展部审核,同时递交电子版“申请、确认表”(申请强检时,申请单位应提供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含网页查询打印件)并盖公章,个人客户应提供复印件以便核查)。

    2.经审核通过后由我所业务发展部加盖业务公章,双方各执一份,然后送检单位持“申请、确认表”到我所办理强制检定相关业务,一律免检定费;

    3.对于未持有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确认表”(加盖印章)的客户送检器具,我所将不予受理强制检定相关业务;

    4.强制检定目录上的计量器具,原则上由被检单位送至我所收发大厅。

    5.需现场检定的,被检单位需提前15个工作日我所业务发展部,我所业务发展部根据先后顺序及时安排时间到现场检定。

    6.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强制检定的,被检单位应提供符合计量检定环境条件的场所,并事先把需要强检的计量器具集中在检定场所。大于1t的衡器强检,检定工作所需的标准砝码由被检单位负责运输。

    7.因不可抗拒原因(如标准器出现故障)造成我所不能实施强制检定的,我所会及时告知送检单位,送检单位可向上级法定技术机构提出强检申请。

    8.我所强制检定*范围和能力见附件2:“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开展强制检定目录”,如超出*的检定范围和能力,送检单位可向上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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