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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阅读:330 发布时间:2011-1-252004年10月,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我国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刚e。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晶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①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②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晶。
③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④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⑤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4个等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3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