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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的设计

阅读:3061        发布时间:20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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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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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锅炉给水设备
第7.1.1条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7.1.2条 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zui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第7.1.3条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7.1.4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7.1.5条   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要求外,且汽动给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zui大一台电动给水泵的流量;当其流量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所需 给水量的20%~40%,不应再设置事故备用泵。
第7.1.6条   额定蒸发量等于1t/h、额定出口蒸汽和小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可用注水器作为常用和备用给水装置。注水器应单炉配置。
第7.1.7条    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锅炉锅筒在设计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二、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三、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四、适当的富裕量。
第7.1.8条   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或容量大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第7.1.9条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灌注头不应小于下列各项析代数和:
一、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二、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三、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四、采用3-5kPa的富裕量。
第7.1.10条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条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常用给水泵,采用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第二节 水处理
第7.2.1条  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以及当地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的的锅炉技术,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第7.2.2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地或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的给水和锅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和循环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蒸汽的质量要求。
第7.2.3条 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二、悬浮物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均应过滤;
三、悬浮物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均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第7.2.4条 采用压力机械过滤器过滤原水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二、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1~2次设计;
三、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四、原水经混凝、澄清后用石灰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滤料过滤。
第7.2.5条   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第7.2.6条   蒸汽锅炉给水、热水锅炉补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但额定蒸发量不于或等于2t/h、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的燃煤水管炉、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95℃的热水锅炉、燃煤立式水管和卧式内燃锅炉的给水,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第7.2.7条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20mg/L;
二、原水总硬度不应大于175mg/L(以CaCO3表示);
三、应设置必要的加药设施;
四、应有锅炉经常排泥渣和便于锅炉清洗的措施。
第7.2.8条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10%;
二、蒸汽压力大于2.5MPa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5%。
第7.2.9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第7.2.10条   化学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一、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二、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三、锅炉排污水损失;
四、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五、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六、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七、其他用途的化学水消耗量。
第7.2.11条  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进水总硬度小于或等于325mg/L(以CaCO3表示)时,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进水总硬度小于10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
二、进水总硬度小于200mg/L(以CaCO3表示)时,原水水质稳定,软化水消耗量变化不大,且设备能连续不间断运行时,可采用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
第7.2.12条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为再生备用。每台每昼夜再生次数宜按1~2次设计。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设置1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消耗量。
第7.2.13条  原水总硬度大于325mg/L(以CaCO3表示),当一级钠离子交换器出水达不到水质标准时,可采用两级串联的钠离子交换系统。
第7.2.14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残留碱度为40~6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串联的石灰钠离子交换系统。
第7.2.15条  石灰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灰溶液(乳)制备应设置机械搅拌的消化设施;
二、宜采用硫酸亚铁或其他铁盐作凝聚剂:
三、经石灰处理后的一级软化水不应与原水混合;
四、系统推出的沉渣应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
第7.2.16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50~70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有艇钠离子交换后加酸处理。加酸处理后的软化应经除二氧化碳,软化水的PH值应能连续监测。
第7.2.17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17.5~25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工不足量酸再生磺化煤的氢一钠离子串统。氢离子交换器应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氢离子交换器及其出水、排出管道应防腐。
第7.2.18条   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平方米水耗用15~20m空气计算。
第7.2.19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与总硬度的比值大于0.8,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大于25mg/L(以CaCO3表示)时,可采用综合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铵、钠离子交换后软化水中的氨及二氧化碳应经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去除。
采用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时,蒸汽中将有残存氨,应对因蒸汽带氨对设备、管道及其附近引起的腐蚀采取防止措施。
第7.2.20条   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盐处理系统。
第7.2.21条   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低压蒸汽锅炉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
第7.2.22条   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蒸汽管。
第7.2.23条  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系统。
第7.2.24条   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化学除氧时,应监测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第7.2.25条  当锅炉蒸汽汽压力为1.25~1.5MPa,且蒸汽供汽轮机使用及锅炉蒸汽压力大于1.6MPa的锅水,均应进行磷酸盐锅内处理。磷酸盐溶液应连续均匀地加入锅炉筒内。
第7.2.26条   磷酸盐溶液的制备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应设置溶液解器的搅拌设施,溶液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锅炉房1d的药液消耗量,配制溶液应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第7.2.27条  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1台备用。
第7.2.28条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箱宜选用1个,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2个或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两格的水箱,其总有效容量宜为20~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
二、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有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30~60min的软化或除盐消耗量;
三、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为处理设备设计出力的15~35min贮水量。
第7.2.29条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1台备用,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的要求:
二、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1台备用泵;
三、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第7.2.30条 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的标准宜采用混凝土,并宜各设1个;
二、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5~15d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另设置过滤器;
三、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zui大1台钠离子交称器一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第7.2.13条  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15~30d的消耗量设计;
二、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zui大1台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三、输酸、碱泵宜各设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
四、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五、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第7.2.32条   氨再生淮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第7.2.33条 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承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第7.2.34条   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并便于操作、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第7.2.35条  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所有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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