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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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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6310 NO/NO2含量便携式烟气分析仪

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联系我们时请说明是化工仪器网上看到的信息,谢谢!


公司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山东青岛,前身为胶州市动力伟业环保仪器所,12年注册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环保类安全检测及采样仪器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机构健全,集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于一体。

        公司重视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投入逐年递增,适应国家环保要求,产品逐代升级更新,并有新产品投入市场。经多年发展,我司主要产品 红外分光测油仪、分光光度计、烟尘烟气分析仪、智能中(大)流量颗粒物采样器、大气采样器、COD BOD快速测定仪等产品经销30多个省、自治区,产品应用环保监测、大学教学、第三方检测机构、电厂、钢铁厂、煤矿等不同领域。

       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公司也逐步完善售后机制,让客户无后顾之忧是动力伟业售后的wei一宗旨。我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市场”的发展模式,不断提高公司整体技术服务能力,力求为选择动力伟业的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细致的服务。

   

        动力伟业——用心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大气采样器,烟尘烟气测试仪,COD,BOD,烟尘取样管,真空箱

产地类别 国产 价格区间 1万-5万
检测项目 02,CO,NO,NO2,SO2,H2S,CO2; 示值误差 5~48m/s
稳定性 5~48m/s 响应时间 5~48m/s秒
应用领域 医疗卫生,环保,食品/农产品 重复性 5~48m/s

一、适用范围 NO/NO2含量便携式烟气分析仪NO/NO2含量便携式烟气分析仪
DL-6310便携式烟气分析仪可用于测量烟气中氧气、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测量气体种类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外,还可通过测量烟气的温度、动压、静压等,计算出烟气的流速、流量以及各种气体排放量。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锅炉、窑炉烟气的排放监测。

 

二、执行标准 
JJG 968-2002 《烟气分析仪》

三、技术特点

整机防尘防水,重量轻,体积小,结构紧凑,操作携带便利;

仪器造型美观简约,外壳坚固,可在恶劣环境下使用;

 

高精密内置过滤器,有效过滤杂质
带数据自动存储、查询、删除、导出等功能;

提供隔离型RS232和USB接口,方便设备互联和数据导出以及系统程序升级;

*可选配的高效加热/冷凝烟气预处理采样,进行除尘、保温、脱水处理,有效的提高了测量精度,延长了传感器的寿命。


技术参数   备注:表中带*表示气体过载范围。

主要参数

参数范围

分辨率

准确度

烟气温度

0~990℃

1℃

优于±3℃

流速

5~48m/s

0.1m/s

优于±5%

静压

-30kPa~+30kPa

0.01kPa

优于±3%

动压

0~2000Pa

1 Pa

优于±2%

空气过剩系数

     0-99.99

0.01

优于±2.5%

O2

0~25%VOL

0.01%VOL

优于±5%

CO

(0~5000/25000*)mg/m3

1mg/m3

 示值误差:不超过±5 %;

 重复性:≤2 %;

 响应时间:≤90s;

 稳定性:1小时内示值变 化≤5   %。

SO2

(0~5700/14000*)mg/m3

1mg/m3

       NO

(0~1300/7000*)mg/m3

1mg/m3

NO2

(0~200/2000*)mg/m3

1mg/m3

H2S

(0~300/1500*)mg/m3

1mg/m3

       CO2

0~20%VOL

0.01%VOL

数据存储能力

 12000组

工作温度

       (-25~+55)℃

工作湿度

  0~95% RH

   功  耗

       <15 W

外形尺寸

       (长268×宽250×高172)mm

整机重量

约2.4kg

工作电源

外接DC12V/2A电源或内置可充电电池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五)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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