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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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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6310 便携式综合烟气分析仪

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联系我们时请说明是化工仪器网上看到的信息,谢谢!


公司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山东青岛,前身为胶州市动力伟业环保仪器所,12年注册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环保类安全检测及采样仪器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机构健全,集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于一体。

        公司重视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投入逐年递增,适应国家环保要求,产品逐代升级更新,并有新产品投入市场。经多年发展,我司主要产品 红外分光测油仪、分光光度计、烟尘烟气分析仪、智能中(大)流量颗粒物采样器、大气采样器、COD BOD快速测定仪等产品经销30多个省、自治区,产品应用环保监测、大学教学、第三方检测机构、电厂、钢铁厂、煤矿等不同领域。

       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公司也逐步完善售后机制,让客户无后顾之忧是动力伟业售后的wei一宗旨。我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市场”的发展模式,不断提高公司整体技术服务能力,力求为选择动力伟业的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细致的服务。

   

        动力伟业——用心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大气采样器,烟尘烟气测试仪,COD,BOD,烟尘取样管,真空箱

产地类别 国产 价格区间 1万-5万
检测项目 02,CO,NO,NO2,SO2,H2S,CO2; 示值误差 5~48m/s
稳定性 5~48m/s 响应时间 5~48m/s秒
应用领域 医疗卫生,环保,食品/农产品 重复性 5~48m/s

一、适用范围 便携式综合烟气分析仪便携式综合烟气分析仪
DL-6310便携式烟气分析仪可用于测量烟气中氧气、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测量气体种类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外,还可通过测量烟气的温度、动压、静压等,计算出烟气的流速、流量以及各种气体排放量。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锅炉、窑炉烟气的排放监测。

 

二、执行标准 
JJG 968-2002 《烟气分析仪》

三、技术特点

整机防尘防水,重量轻,体积小,结构紧凑,操作携带便利;

仪器造型美观简约,外壳坚固,可在恶劣环境下使用;

 

高精密内置过滤器,有效过滤杂质
带数据自动存储、查询、删除、导出等功能;

提供隔离型RS232和USB接口,方便设备互联和数据导出以及系统程序升级;

*可选配的高效加热/冷凝烟气预处理采样,进行除尘、保温、脱水处理,有效的提高了测量精度,延长了传感器的寿命。


技术参数   备注:表中带*表示气体过载范围。

主要参数

参数范围

分辨率

准确度

烟气温度

0~990℃

1℃

优于±3℃

流速

5~48m/s

0.1m/s

优于±5%

静压

-30kPa~+30kPa

0.01kPa

优于±3%

动压

0~2000Pa

1 Pa

优于±2%

空气过剩系数

     0-99.99

0.01

优于±2.5%

O2

0~25%VOL

0.01%VOL

优于±5%

CO

(0~5000/25000*)mg/m3

1mg/m3

 示值误差:不超过±5 %;

 重复性:≤2 %;

 响应时间:≤90s;

 稳定性:1小时内示值变 化≤5   %。

SO2

(0~5700/14000*)mg/m3

1mg/m3

       NO

(0~1300/7000*)mg/m3

1mg/m3

NO2

(0~200/2000*)mg/m3

1mg/m3

H2S

(0~300/1500*)mg/m3

1mg/m3

       CO2

0~20%VOL

0.01%VOL

数据存储能力

 12000组

工作温度

       (-25~+55)℃

工作湿度

  0~95% RH

   功  耗

       <15 W

外形尺寸

       (长268×宽250×高172)mm

整机重量

约2.4kg

工作电源

外接DC12V/2A电源或内置可充电电池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第十四条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应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供水趋势,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调整水库功能,确保城乡优质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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