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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征集单颗粒光散射法颗粒物监测仪业务验证参与单位

2026年10月20日 11:40:06 来源:化工仪器网 作者:宋池 点击量:1157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单颗粒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业务验证参与单位,拟于2026年10月至2027年9月开展实验室与现场验证,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5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发布通知,拟于2026年10月至2027年9月组织开展单颗粒光散射法环境空气颗粒物监测仪业务验证工作,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参与单位。通知明确,此次验证旨在通过实验室与现场测试,系统评估不同品牌、型号相关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推动产品优化升级,为后续技术规范制订和监测装备应用提供支撑。
 

 

  根据通知,参加业务验证的监测仪需适用于环境空气PM2.5、PM10质量浓度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单颗粒信号识别、颗粒计数和粒径分布测量功能,需明确粒径测量范围、粒径通道设置或分辨方式及颗粒计数范围。仪器还应具备由粒径分布和颗粒计数结果计算PM2.5、PM10质量浓度的功能,说明质量浓度反演方法、关键参数及校准方式,明确颗粒物密度、折射率等因素的处理方法。同时,仪器需具备与技术路线相适应的湿度影响控制或修正措施,能够记录相关温湿度参数和控制状态,并具备监测数据、关键运行参数、仪器状态及故障信息的自动记录、本地存储和导出功能。
 
  验证内容主要包括:单颗粒探测、粒径识别及质量浓度反演等关键技术的性能与适用性;湿度、颗粒物组分及浓度变化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及控制方法;仪器动态响应特性、长期运行稳定性、环境适应性及维护需求;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比对验证,以及不同地区、季节和典型污染条件下的应用验证。
 
  申报方面,申报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信誉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不接受联合申报或个人申报。申报单位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并组建团队,至少提供3台符合要求的监测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与运行维护;同时应具备研发实力和生产制造能力,能说明仪器主要技术原理、核心部件及算法。
 
  申报表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26年10月2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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