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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中心、研究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2026年07月09日 13:51:04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481

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日前,民政部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性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准则的规定,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的规定等内容。
 
  新规要求,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首先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分支机构按照社会团体标准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授权接受捐赠,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不得截留。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办法》立足压实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明晰权责,强化监管,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求社会团体配备相应的力量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加强考核评价、内部监督和保障工作。
 
  《办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管,并细化了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主要情形及法律责任适用规则。另外,《办法》就适用的过渡期作出规定,便于稳妥顺利实施。
 
  据《办法》,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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