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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规范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

2026年06月29日 11:39:03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126

据介绍,登记指引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的国际科技组织,即由中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发起,在中国境内成立登记,旨在促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和国际治理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法人。

  记者7月4日从民政部获悉,为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华设立和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其成立登记,民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制定《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明确其成立条件、申请程序等。
 
  据介绍,登记指引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的国际科技组织,即由中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发起,在中国境内成立登记,旨在促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和国际治理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法人。在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发起设立国际性社会组织,可参照适用。
 
  登记指引要求,成立国际科技组织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具体须有以下条件:
 
  (一)有适当的中外发起人。发起人为该国际科技组织的初始会员。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作为国际科技组织的发起人,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关法人不得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
 
  (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 1/3。
 
  (三)有规范的名称。拟设立国际科技组织的中文名称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名称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亚洲”等体现组织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的字样。外文名称要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
 
  (四)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规范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住所应当在中国境内。
 
  (六)有合适的拟任负责人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拟任负责人应当包含中外籍人士。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主要发起人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国国籍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为专职且有中国国籍,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成立时的活动资金为捐赠资金,资金数额与国际科技组织拟开展的业务活动规模和范围相适应。根据近年来国际科技组织工作实际,成立时的活动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
 
  在申请程序上,主要包括 5个环节,分别是明确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和发放证书,以及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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