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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启动

2026年05月28日 14:54:52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316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时间范围为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

  5月25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内容重点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情况,时间范围为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
 
  根据评价结果,对“优秀”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对“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公开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完成后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不合格,视情节采取仪器无偿划拨、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具体如下:
 
  一、评价目的
 
  绩效评价是《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对“优秀”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对“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公开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完成后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不合格,视情节采取仪器无偿划拨、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二、评价范围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且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包括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等(见附件1)。
 
  (二)鼓励企业、中试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其他管理单位,对其自行购置、建设且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由所属单位按自愿原则参加绩效评价,并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自愿参加绩效评价的管理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
 
  2.2025年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服务用户数量在30家以上。
 
  (三)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5家管理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参加此次绩效评价。2024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5家管理单位(见附件2)不纳入此次绩效评价范围,但仍需正常填报数据,并在线提交整改报告。
 
  (四)2025年1月1日之后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可自愿申请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三、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内容重点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情况(见附件3)。相关数据和成果的时间范围为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统筹管理、开放共享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在线服务平台的建设及与省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等情况。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和运行使用机时、运行使用成效(支撑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等情况。
 
  (三)共享服务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率、服务单位数量、共享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等情况。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管理单位登录省共享服务平台,下载《填报手册》,按手册指引规范、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后导出《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2024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5家单位,导出《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各单位将《自评报告》或《整改报告》及附件材料(见附件4)整理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主管部门(单位)。
 
  管理单位若无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可不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但需同步报送相关仪器的清单资料。
 
  (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报送;省科技厅所属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其他管理单位通过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或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各管理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盖章后,在6月23日18:00前报送。
 
  (三)各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存在数据造假的管理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逾期未提交报告、拒不配合评价工作的,直接按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处理。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所属管理单位信息报送的部署、指导和审核把关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事项
 
  已建设网络服务平台的省辖市和管理单位,应按统一规范与省共享服务平台对接,并通过自建平台线上推送5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信息、仪器运行信息、服务成效等数据;尚未建设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可依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开展仪器在线预约、使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自2027年起,开展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绩效评价时,相关机时统计、服务记录等数据将统一从省共享服务平台获取,原则上不再接受手动录入。
 
  素材来源: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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