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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助500万元!江西出台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措施

2026年05月20日 13:55:04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618

5月15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支持企业研发政策,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内生动力,5月15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年度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年度增量部分的6%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予以拨付,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补助范围为2026年及2027年全年的研发投入增量,分别于下一年度兑现。
 
  《办法》全文如下:
 
江西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支持企业研发政策,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内生动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发生的经费支出,以企业实际投入并经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细则另行制定)的研发费用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实行年度预算额度管理,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下一年额度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申请补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补助年度较基期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基期年度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
 
  (二)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量按照补助年度与基期年度经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之差计算,基期年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首次或非连续获得补助的企业,基期年度为补助年度的前两个年度中研发投入较高年份;
 
  (二)连续获得补助企业,基期年度为补助年度的前一年度。
 
  第六条 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年度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年度增量部分的6%给予补助;
 
  (二)补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予以拨付,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七条 补助按下列工作流程执行: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赣企通”平台,自愿提交补助申请;
 
  (二)数据审核: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大数据分析审核情况,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形成补助方案;
 
  (三)资金拨付:补助方案经省科技厅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核查结果向异议提出方反馈并视情况重新公示。各设区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须自资金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托“赣企通”平台,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省直相关部门应对大数据分析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异常数据进行核验,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协助省直相关部门开展异常数据核验工作,企业不配合异常数据核验工作视同自动放弃当年补助资格。
 
  第九条 获得补助企业存在下列情况,需核减补助资金:
 
  (一)经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数据核实,企业研发投入发生调整,导致研发投入增量减少的,需核减补助资金;
 
  (二)经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数据核实,企业不符合补助条件,需全额核减补助资金。
 
  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数据核实情况,形成拟核减补助名单及金额,经省科技厅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资金追回工作由属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追回的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核查结果向异议提出方反馈并视情况重新公示。
 
  第十条 企业应对研发投入补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的行为,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异常数据核验、拟定资金安排方案等;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按程序下达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异常数据核验;省政务服务办负责数据汇聚及数字化平台支撑。各级相关部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补助范围为2026年及2027年全年的研发投入增量,分别于下一年度兑现。
 
  素材来源: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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