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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天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重磅发布

2026年03月27日 11:03:31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6032

天津大学发布《天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明确了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科研、教学及办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和设施等,并强调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近日,天津大学发布《天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细则》明确了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科研、教学及办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和设施等,并强调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用户应当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进口论证并存档备查。
 
  《细则》规定了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使用科研经费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办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天津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招标采购的实施意见》(天大校财〔2020〕7号)执行。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的竞争性磋商或快速磋商方式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且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学校规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采用快速磋商方式采购,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流程,在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情形下,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所有供应商得分均不足满分的80%时,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细则》全文如下: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天津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25〕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及办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和设施等,其中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应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由于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原则上除使用行政办公经费和后勤保障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之外,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均可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用户应当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1下简称“资产处”)做好进口论证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使用科研经费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办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天津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招标采购的实施意见》(天大校财〔2020〕7号)执行。
 
  第五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的竞争性磋商或快速磋商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且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学校规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采用快速磋商方式采购,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流程,在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情形下,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所有供应商得分均不足满分的80%时,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六条 使用行政办公经费和后勤保障经费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的,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七条 凡涉及仪器设备与工程相结合的复杂项目,应当经资产处和后勤基建部共同审核招标项目技术指标后,核定设备与工程占比后,委托招标办组织采购。
 
  第三章 招标采购项目申请与组织
 
  第八条 项目申请招标采购应具备:
 
  (一)采购项目需求明确。资金已落实,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已列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不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完成采购意向公开。
 
  第九条 采购意向公开。
 
  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公开采购意向,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除外。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采购意向公告发布30天后开展采购工作。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科研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采购意向由项目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学校“招投标管理系统”填报或者提供《天津大学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汇总表》,经招标办审核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天津大学招标信息网进行公开。
 
  第十条 项目采购申请。项目单位将采购需求提交资产处,资产处审核并落实经费来源后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系统”向招标办提交电子版《天津大学设备采购需求书》(附件1)和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初稿。
 
  第十一条 申请报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项目需要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审批。由招标办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要求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核。
 
  第十三条 审定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办负责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初稿的审查。
 
  (一)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1. 采购公告;
 
  2.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及简介;
 
  3. 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4. 为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5. 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报价要求和保证金提交、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6. 递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方式、开标时间、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7. 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8. 技术条款:采购项目的数量、性质、配置、性能指标、选件以及服务的要求、验收标准等;
 
  9. 商务条款:包括报价要求,结算方式,交货、安装调试或验收的时间等;
 
  10. 评审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确定废标(终止采购)的主要因素;
 
  11.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2. 响应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13. 拟定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14. 其他规定或说明:响应报价是否包括运保费及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维修中双方配合条件及其他需要供应商提交的资料等。
 
  (二)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 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2. 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3.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 与已核准招标方式和范围不同的内容;
 
  5.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竞争性磋商、快速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的相关文件可参照以上内容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办将审定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初稿经用户确认后(重大项目要经用户和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形成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正式文本。
 
  第十五条 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办根据项目情况,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售价,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项目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快速磋商项目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
 
  快速磋商项目提供采购文件和接受供应商报名的时间均应不少于3日。若至报名截止时间报名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接受报名时间应延长至少2日。延长后报名供应商仍不足3家的,可继续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第十六条 发售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供应商根据采购公告购买或免费下载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组织现场踏勘、答疑。需要踏勘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组织供应商进行踏勘,项目单位负责安排踏勘路线、介绍项目情况等。在规定的质疑期限内,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或项目有疑问的,需书面提交到招标办。技术方面的疑问由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编制书面答疑文件,招标流程等非技术方面的疑问由招标办编制书面答疑文件。答疑文件由招标办统一对外发布。
 
  快速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办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2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提交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第四章 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资产处、项目单位代表及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一般项目为3人以上单数。政府采购项目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凡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招标办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随机抽取。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可各选派一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并为参与开标、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出具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强、技术含量高的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可以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学校内部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
 
  项目单位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时需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填写《天津大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项目评审专家推荐抽取记录表》(附件2),由招标办存档备查。自行选择的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由招标办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章 招标采购项目评审
 
  第二十三条 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并做相应的记录。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
 
  (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办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开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开标会由招标办或者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 开标主要程序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宣布相关纪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启封投标文件、唱标;作好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检查投标人相关资质。
 
  2. 开标过程中认定的否决投标的情形,填写《天津大学招标项目否决投标记录表》并签字。
 
  (二)评标。评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评标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技术性能指标、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1. 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审委员会组长,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资产处和项目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审开始前,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仔细研读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招标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指导评审委员会成员正确、有序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掌控评审进度。如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的,由评审委员会组长主持质询工作,并负责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
 
  2. 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供应商资质和业绩、价格、售后服务承诺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等。仪器设备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一般为40%,技术复杂等特殊项目可由用户单位提出申请可调整价格分值比重,最低为30%。
 
  3.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分后,招标办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阐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审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标记录表;
 
  (2)资格审查表;
 
  (3)商务、资信和技术评审表格;
 
  (4)投标人澄清补正说明;
 
  (5)投标人承诺书;
 
  (6)否决投标记录表;
 
  (7)评审结果汇总表。
 
  4.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 评标过程中认定的否决投标的情形,由评审委员会填写《天津大学招标项目否决投标记录表》并签字。
 
  (三)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废标情形,由评审委员会填写《天津大学招标项目废标情况表》并签字。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定标。应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天津大学招标信息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信息、主要标的信息、评审专家名单、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办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如项目招标出现废标,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和资产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快速磋商等其他采购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流程参照公开招标的相关程序并结合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变更采购方式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下,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项目单位填写《天津大学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会商意见表》,由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招标办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需要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执行。由项目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招标办审批后,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由招标办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报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审批。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中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由项目单位、资产处、招标办汇总相关信息后报财政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供应商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三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署后,资产处和项目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至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应当自收到合同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经资产处和项目单位验收合格,并在《天津大学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签署意见,提交招标办后,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天津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发布施行。原《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招标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25 年11月24日
 
  素材来源:天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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